失算了!重庆,女子和前夫离婚23年后,心里还有怨气,便赌对方会得癌症。于是,她悄悄给前夫买了一份老年防癌保险,指定受益人是自己,还连续缴纳了9年保费,每年5000年。但天不遂她的愿,前夫身体健康,没有任何患病的迹象,女子怕这笔钱打了水漂,干脆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退还保费。这番操作,让保险公司彻底傻眼。 估计连保险公司都没见过这么离谱的诉求,明明是自己心甘情愿交了9年保费,最后反倒把保险公司告了,理由还特别荒唐——自己赌输了,怕钱白花。这事说起来,全是重庆这位女子的执念在作祟,一步错,步步错,最后闹得人尽皆知,得不偿失。 事情得从多年前说起,女子和前夫早在几十年前就离了婚,算下来足足有23年。按说这么久的时间,再大的恩怨也该淡了,可这位女子不一样,心里的怨气就没散过,越想越不舒服,最后竟生出了一个极端的念头:赌前夫得癌症。 她没跟任何人商量,也没让前夫知道,悄悄找了家保险公司,给前夫买了一份老年防癌保险。投保的时候,她特意把受益人写成了自己,心里打的算盘很明白:只要前夫查出癌症,她就能拿到一笔保险金,既解了心头之气,还能赚一笔,一举两得。 这份保险每年的保费是5000块,不算多,但架不住时间长。女子咬着牙,一年不落地交,一交就是9年,前前后后总共花了45000块。这9年里,她大概每天都在盼着前夫身体出问题,盼着保险公司能给她打钱,可现实偏偏不如她意。 她的前夫身体倍儿棒,平时没个头疼脑热,每年体检也都是正常的,别说癌症了,就连小毛病都很少有。眼看着保费交得越来越多,可一点“回报”都没有,女子开始慌了——这45000块可不是小数目,要是前夫一直健健康康,这笔钱不就打了水漂吗? 越想越心疼钱,女子干脆破罐子破摔,琢磨着怎么把这笔保费要回来。她翻来覆去研究保险合同,还真让她找到了一个“突破口”,就是我国的保险法里有规定,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得退还保费。 她一想,自己和前夫都离婚23年了,早就不是夫妻了,按理说,她对前夫根本没有保险利益,当初签的那份保险合同,本来就是无效的。抱着这个想法,女子直接一纸诉状,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保险公司全额退还她9年交的45000块保费,还额外要求赔偿资金占用的损失。 保险公司接到起诉状的时候,彻底懵了,怎么也想不通,自己好好做着生意,怎么就被人告了。他们很快就拿出了反驳的理由:当初投保的时候,女子自己在表格上填的,和被保险人(也就是她前夫)是夫妻关系,而且保险公司电话回访的时候,她也没否认,一直默认自己是对方的妻子。 保险公司说,投保人有没有保险利益,本来就是投保人自己要如实告知的,这是法定义务。女子明明已经离婚,还故意隐瞒事实,冒充夫妻投保,就算合同真的无效,那也是她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跟保险公司没关系,不该由保险公司来承担损失。 更有意思的是,这件事里最无辜的,其实是女子的前夫。他直到2023年,才知道自己被前妻买了一份防癌险,还是盼着自己得癌症的那种。换谁遇到这种事,心里都得不舒服,他直接向法院表示,保单上的签名根本不是他自己签的,他从来不知道这份保险的存在,更不同意前妻给他投保。 法院审理的时候,把这些情况都查得明明白白。法官认为,女子投保的时候,和前夫已经没有法律上的夫妻关系,也没有其他法定的近亲属关系,而且前夫明确表示不同意她投保,保险公司也拿不出证据证明,当初投保的时候,前夫是知情并且同意的,就连保单上的签名,也无法证明是前夫本人签的。 根据我国保险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对被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否则合同无效。而女子和前夫之间,显然不具备这种保险利益,所以这份保险合同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 最终,法院做出了判决:保险公司退还女子扣除佣金后的保费,一共是43500块,至于女子要求的资金占用损失,因为她自己也有过错——故意隐瞒离婚事实,虚构夫妻关系投保,所以法院没有支持。目前,这笔保费已经退给了女子。 这事看到这儿,估计很多人都有话说。表面上看,女子拿回了大部分保费,好像是赢了,但实际上,她输得一塌糊涂。9年的时间,她一直被怨气和贪念牵着走,每天盼着别人倒霉,最后不仅没占到便宜,还落得个名声不好的下场,更浪费了自己9年的时间和精力。 而保险公司,也不是完全没有责任。当初销售保险的时候,业务员明明知道女子已经离婚,还默许她填写“妻子”身份,核保的时候也没有严格审核,没有确认被保险人是否知情、是否同意,才留下了这个隐患,最后不仅要退还保费,还丢了信誉,也算给整个保险行业提了个醒。 有人说,女子的怨气太重,才做出这种荒唐事;也有人说,保险公司审核不严,也该承担责任。不知道大家怎么看?如果是你,遇到这种情况会怎么做? 投保的时候,你会仔细核对所有信息,还是会轻信销售人员的说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