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华,一名2个月的婴儿在家中死亡,后经查证是保姆在照看婴儿时,只顾着玩手机,未注意到婴儿翻身面朝下。等保姆发现时,婴儿已经嘴唇发紫、没了呼吸。然而事发后,保姆坚称婴儿本来就在感冒生病,死亡一事与她没有关系。事后婴儿的家人将保姆告上了法院,可法院的判决令家属十分不满。 2024年6月,蒋先生的妻子生下了一个小娃娃。由于二人是中年得子,所以对这个孩子十分的宝贝。 在孩子刚出生没几天时,他就生病了,而蒋先生夫妇俩没有育儿经验。无奈之下,二人花了大价钱请了持有育婴师证的保姆张某来照顾孩子。 起初,张某的表现十分不错,可谓尽职尽责,让蒋先生夫妇俩觉得这钱花得值,他们对张某充满了信任。 可谁能想到,在8月14日那个晚上,孩子永远的离开了。 根据调查结果,当晚张某在给孩子喂完奶后,就让孩子趴在了床上,而孩子当时有点感冒,所以趴在床上时间久了也难受。 张某当时还一直盯着孩子,在趴得差不多时,就把孩子翻了过来。可仅仅过了一两分钟,孩子的头就歪向了一边。张某见状用手把孩子拨正,然后转过身去玩起了手机。 就在张某沉浸式地用手机刷视频、聊微信、抢红包时,孩子竟然学会了翻身,但他虽然翻了身,但头部还无法长时间保持立起来,所以抬了一会儿头,接下来整个面部就埋在了床上。 张某对此并不知情,她还在继续玩着手机,而孩子的挣扎却越来越弱。 在玩了差不多半小时的手机后,当张某去查看孩子的情况时,发现他已经把整个脸闷在了床单上一动不动。 张某立即放下手机将孩子给翻了过来,但此时孩子已经嘴唇青紫,没了呼吸。 张某吓得立即叫了救护车并通知了蒋先生夫妇,然而医生尽了全力抢救,还是没能把孩子救回来。当蒋先生夫妇赶到医院时,孩子已经被宣告死亡。 事后,张某自掏腰包3万元,打算做个人道主义补偿。 但是面对失去孩子的蒋先生夫妇来说,他们认为张某是有责任的,是因为张某玩手机没照顾好孩子,才导致孩子死亡的,于是他们将张某告上了法院,索赔各项损失33万余元。 可是面对蒋先生夫妇的起诉,张某则坚称没有证据证明孩子是被她弄死的,而且孩子自己还生病了,谁知道是不是病情加重导致的。 对于张某的辩解,不少网友坐不住了,这哪里是疏忽,这就是谋杀,应该判刑。 还有网友表示,这种人怎么能进入保姆行业的?这个考证是没有门槛,什么人都能做的吗? 但也有网友表示,做父母的也不对,请什么保姆,自己没时间带就不要生了。 那张某的行为到底构不构成犯罪呢? 首先,张某肯定不是故意要让孩子死亡,从她在发现孩子出现异常后立即叫救护车,说明其履行了积极救助的义务。 因此,可以排除张某故意犯罪的可能。 其次,张某未注意看护孩子,可能构成过失。 过失致人死亡罪属于过失犯罪,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造成他人死亡,或者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其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但由于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他人死亡。 本事件中,张某虽然一直在孩子身边看护,但她背对着孩子玩手机,导致了孩子翻身后没发现,这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不过,要认定张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就必须证明孩子的死因与张某的过失存在主要因果关系才行。 因此,张某的行为只是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那法院会怎么判? 蒋先生夫妇对张某提起的是民事侵权之诉,按照《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张某未看护好孩子肯定存在过错,只要能证明这个过错与孩子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那张某就应当赔偿损失。 法院经过调查发现,张某的不当看护行为可能会加剧孩子呼吸功能障碍,从而导致孩子死亡。 因此,张某的果实与孩子的死亡之间,存在民事侵权上的因果关系。其中,孩子的死亡主要原因是自身疾病所致,张某的疏忽大意是次要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张某承担10%的责任,在扣除张某已经支付的人道主义补偿3万元的情况下,还需赔偿蒋先生夫妇各项损失13万余元。 对于这个结果,您有什么看法?欢迎大家留言交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