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从浙江跑到上海嫖娼,在以后入方式与女方发生关系时,突然勒住女方的脖子,逼迫、转走女方账户里的4万元并将女方梳妆台抽屉内的7000元现金拿走。事后,男子还为了掩盖自己的罪行,将对方的手机格式化并取走手机卡,使用纸巾擦拭房内碰触过的物品,穿着对方的衣服离开,而后又将对方衣服、手机卡等物品扔到河里,才打车离开上海。男子自以为做的天衣无缝,怎料次日刚回到浙江,钱还没有捂热,便被警方抓获!最终悲剧了,所得钱款被追缴返还给受害女子,一分钱没得,还被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罚金1万。(来源:裁判文书网、上海二中院) 据悉,32岁男子家住云南邵通,此前在浙江一公司工作。 只有初中文化的他,早在17岁那年就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罚金3000元。 21岁那年,又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 2025年1月22日23时,马某从浙江跑到上海,与女子侯某进行交易。 而马某在侯某住所,以后入方式在床上与侯某发生关系时,又起了坏心思,一把勒住侯某的脖子,并威胁恐吓侯某输入手机支付密码,把银行账户内的钱全部转给自己。 侯某吓坏了,担心自身安全,把银行账户里的4万元全部转给马某。 怎料,马某不知足,又一番翻找,在侯某梳妆台抽屉内发现7000余元现金后,又将这些现金全部抢走。 事后,马某为了掩盖自己的罪行,将侯某的两部手机全部格式化恢复出厂设置并取走手机卡,使用纸巾擦拭房间内触碰过的物品,而后穿着侯某的衣服离开。 在离开侯某的住所后,马某又将侯某的手机卡、衣服等物品丢进河里,才打车离开上海。 马某自以为自己做得天衣无缝,结果第二天下午3点左右回到浙江,6点许就被警方抓获。 嫖娼只是违法行为!根据最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8条的规定,最多也只是行政拘留15日,罚款5000元。 而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与侯某进行不法交易的过程中,采用暴力、威胁的方式强行抢走侯某4.7万余元的行为,则属于抢劫。 而《刑法》第263条的规定,无论抢劫数额大小,只要实施了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就构成抢劫罪,应当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中,具有“抢劫数额巨大的”等情节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这里的“数额巨大”通常是指达到3万元至10万元以上,上海为3万元以上。 具体到本案,也就是,马某的行为不仅是抢劫,还达到了“数额巨大”的情形。 再加之,《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一审法院审理后,最终判处马某犯抢劫罪,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1万元,违法所得依法追缴后发还被害人侯某,不足部分,责令退赔。 一审判决后,马某表示不服,表示对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但是提出自己愿意认罪认罚,原审量刑过重的意见,请求二审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判决根据马某的犯罪事实、后果、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以马某犯抢劫罪,对马某作出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1万元,违法所得依法追缴后发还被害人侯某,不足部分,责令退赔并无任何不当,最终驳回了马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最后,马某一顿操作猛如虎,劳心劳力,结果最终一分钱也保不住,还被严惩,锒铛入狱!着实是令人唏嘘! 其案件也再次提醒广大朋友们,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不义之财不能取! 否者,最终只能是竹篮打水一场空,落得个人财两空、害人害己的下场!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