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沙河,一男子酒后和妻子酒后争执,三次对妻子掐颈,使她最终瘫倒在床,被确诊为左

洋仔说法 2026-01-15 22:38:32

河北沙河,一男子酒后和妻子酒后争执,三次对妻子掐颈,使她最终瘫倒在床,被确诊为左侧肢体偏瘫,余生只能依靠轮椅。法庭之上,男子被指控故意伤害罪,但男子将家庭破碎的罪责推给轮椅上的妻子,坚称自己是过失犯罪。而妻子看着自己五级和八级伤残的鉴定,无法接受男子仅获刑六年。妻子清晰记得那个夜晚,男子在耳边反复质问“想不想活”。妻子认为,男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其刑罚远远不够,且孩子也受到影响,将继续诉诸法律。   据悉,2009年,杨宁宁与周某经人介绍相识,那时的杨宁宁,照片上笑容温婉,对未来充满寻常女子对婚姻的期待。   周某给杨宁宁的初印象,谈不上多浪漫,但也算踏实,结婚后,育有孩子。   周某有饮酒的习惯,酒后的脾气,成为家庭氛围中一颗不定时的炸弹。   2022年3月19日那个凌晨,周某和杨宁宁因言语不和再次发生争执。   酒精作用下,周某的情绪失控了,他三次用手狠狠掐住妻子杨宁宁的脖子,第一次持续超过一分钟,窒息感与巨大的恐惧瞬间攫住了杨宁宁,她挣扎、挠踢反抗。   在剧烈的纠缠中,杨宁宁的头部重重撞上了坚硬的床头柜。   据杨宁宁事后回忆,在施 暴过程中,周某曾厉声质问:“今天晚上你想不想活了?”并反复威胁“今天晚上弄死你”。   后来,因杨宁宁自称心口疼痛难忍,伸手寻药,周某才停止了侵害,转身为她取药。   当夜,趁周某睡着,杨宁宁强忍不适,逃往姐姐家。   随后,杨宁宁出现了左侧肢体活动障碍,求医之路漫长而艰辛,辗转多家医院后,诊断右侧颈内动脉夹层、同侧脑梗死,遗留左侧肢体偏瘫。   司法鉴定明确认定,杨宁宁损伤程度被评定为重伤二级,身体遗留一处五级伤残、一处八级伤残。   案发后,周某并非毫无作为,他承认在杨宁宁出现肢体无力症状后,将其送医治疗,并进行了陪护、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用。   周某也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2025年11月,案件在法院开庭审理。   法庭上,公诉机关指控周某犯故意伤害罪。   周某及其辩护人则试图将性质往更轻的方向引导,主张其行为属于过失致人重伤,声称其并无严重伤害的故意。   而受害人杨宁宁及其代理律师则坚持认为,应定性为故意杀人罪,她们指出,周某在行动前有“想不想活”的死亡威胁,在掐颈过程中有“弄死你”的明确意思表达,实施的是足以致命的暴力行为,主观上至少存在放任死亡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   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法院指出,周某作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应当清楚知晓以手用力、多次、持续掐捏他人颈部,尤其是持续较久,极易导致他人窒息、颈动脉损伤甚至死亡等严重危害后果,这是一种常识性的认知。   周某在能够清晰认知上述风险的情况下,仍酒后实施该暴力行为,其主观上绝非“没有预见”或“轻信能够避免”,而是对伤害后果持一种放任甚至积极追求的态度,符合故意犯罪的特征。   法院认为,周某的行为系故意犯罪,而不是过失犯罪。   本案中,杨宁宁方认为周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未遂。   法院进一步指出,判断周某主观上是否具有杀人故意,不能仅凭个别言语,而应综合考察案件的起因、双方关系、作案工具、打击部位、伤害力度、行为有无节制、案后表现等全案事实   周某虽在冲突中有威胁性言语,但其侵害行为集中于掐颈,未使用其他更具致命性的工具或手段。   当杨宁宁自称心口疼痛并寻药时,周某即停止了掐颈行为,此举动反映出其暴力行为在达到一定程度后有所收敛,并非不计后果、必欲致人于死地。   从案后表现看,周某在发现杨宁宁出现肢体无力症状后,主动将其送医治疗,并在住院期间进行了陪护、支付了医疗费用。   这一系列行为虽系周某法定义务,但也间接印证其在事发时并无积极追求或放任杨宁宁死亡结果发生的主观心态。   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周某有杀害他人的主观故意。   此外,《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符合致人重伤的加重情节,依法应当在3年至10年期间量刑。   而周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在一审判决前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处周某有期徒刑六年。   对于这个结果,杨宁宁不服,其依法有权继续提起抗诉。   与此同时,杨宁宁也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主张民事赔偿。对于小孩的损害,亦可以另行起诉主张侵权责任。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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