卧龙凤雏!河南郑州,42岁的卢某应聘到某酒店当厨师,老员工设宴欢迎,酒后徐某载着他回宿舍,途中两人因怎么称呼老板争了起来,卢某情急之下,抱住徐某一口将他的鼻子咬掉了。结果悲剧了,卢某钱没挣到反而惹上了官司。 据红星新闻、纵览新闻报道,卢某学过厨师,2024年10月,卢某在中原区某酒店应聘厨师。 来了新同事,老员工们都很热情,邀请卢某晚上一起吃饭,欢迎他加入集体。 晚上,一群老员工和卢某到一个羊蝎子火锅店吃饭,大家叫了几瓶酒,一顿饭吃得非常尽兴。 吃完饭后,大家都有些微醺。徐某来的时候骑了一辆电动车,便提出他骑车带着卢某先回员工宿舍,其他人同意了。 徐某骑着车带着卢某,一边走一边向徐某介绍店里的人员情况。 在说到怎么称呼老板时,卢某和徐某发生了分歧,两人一人认为对老板要尊敬,一个人认为要平常相处,两个人竟然争得面红耳赤起来。 徐某将电瓶车停了下来,两人站在路边开始争执,可掰扯了半天,谁也没能说服对方,反而越吵越凶,最后撕打了起来。 卢某一时没能占到上风,情急之下竟然抱住徐某的头,一口咬在他的鼻子上,徐某吃痛之下猛推卢某,卢某一使劲,竟将徐某的鼻子咬掉了! 后经鉴定,徐某鼻子缺损30%以上,构成了重伤二级。 徐某破了相,气得报了警,案发一个月后,卢某经民警传唤后自行到案。不久,卢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被提起公诉。 卢某对罪名没有异议,但是觉得量刑过重。 卢某认为,自己和徐某没有深仇大恨,只是当时话赶话才打起了架,不是预谋犯罪,主观恶性不大。 到案后自己如实供述了犯罪过程,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诚恳。自己属于主动投案自首,并且愿意赔偿徐某的损失。 对于徐某提出的民事赔偿,自己也没有意见,但是自己没有经济赔偿能力。 那么,卢某的行为应该如何认定,他会收到什么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卢某与徐某发生争吵并厮打,卢某咬掉徐某鼻子的行为,造成了徐某重伤二级的严重后果,符合故意伤害罪中致人重伤的要件,因此卢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 卢某认为自己和徐某没有深仇大恨,是话赶话才打架,并非预谋犯罪,主观恶性不大。 非预谋犯罪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犯罪行为的突发性,但这并不影响故意伤害罪的构成。 而且,卢某咬掉他人鼻子的行为手段较为恶劣,造成的后果严重,不能仅仅因为非预谋就大幅减轻其罪责。 不过,在量刑时可作为一个酌情从轻的情节予以考虑。 同时,《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卢某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卢某经民警传唤后自行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过程,属于自首。同时,他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诚恳。 依据法律规定,对于自首和认罪认罚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一情节应当在量刑时予以体现。 在谈及赔偿问题时,卢某表示愿意赔偿徐某的损失,但称自己没有经济赔偿能力。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虽然卢某有赔偿意愿,但经济能力的限制会影响他实际赔偿的履行。 是否积极赔偿以及赔偿的程度,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影响量刑。 如果卢某能够通过其他方式尽力弥补徐某的损失,如与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积极履行,可进一步从轻处罚。 最终,一审判卢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7个月。 有人评价,男人至死是少年在卢某和徐某身上提现得淋漓尽致!因为这么点小事,最后一个破相一个坐牢,实在得不偿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