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动是魔鬼!”河南许昌,男子酒后在车上等司机接送自己时回家时,看到4名醉汉上错

律安说法 2026-01-07 11:39:22

“冲动是魔鬼!”河南许昌,男子酒后在车上等司机接送自己时回家时,看到4名醉汉上错自己的车,还要求自己送其回家,与对方发生争执,怎料,对方仗着人多,逮着其打了一顿。男子好不容易从打斗中挣脱,而后驾车离开现场,随后越想越生气又返回现场找到并开车冲撞对方,导致对方一死一伤。事后,男子自首,但辩称自己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法院判了! 据悉,2022年10月28日晚上6点多,男子林某开着自己的路虎去一火锅店饮酒吃饭。 9点18分许,朱、徐、李、吴等人在附近吃饭喝酒后,走到林某的车后,并在附近停留。 9点20分许,林某返回到自己的车上,知道喝酒不能开车,便联系司机在车上等司机接送自己回家。 过了十来分钟后,朱某等人错上了林某的车并要求林某送自己回家。 林某懵了,当场拒绝对方,而后与对方发生争执。 双方你一嘴,我也嘴,互不相让,继而下车发生打斗。 双拳难敌四脚,朱某一方人多势众,多次将林某按在地上,骑在身下殴打。 随后,林某好不容易从打斗中挣脱,也顾不上喝过酒不能开车的事情,立即驾车离开现场。 可谁料,离开现场后的林某越想越生气,又在几分钟后,驾车返回现场,看到朱某等人后便驾车连续冲撞朱某等人。 过程中,林某将朱某撞伤,更是在撞倒徐某后,反复碾压徐某,导致徐某死亡。   事发时,有人看到这一幕报警,林某作案后离开现场不远处,看到民警赶到现场,主动归案。 事发后,林某讲述了事情的经过,但认为自己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如何评价林某的行为?林某的行为属不属于正当防卫? 《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有五个,第一是,存在不法侵害现实存在;第二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第三是,行为人具有防卫意识;第四是,防卫针对侵害人防卫;第五是,防卫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伤害。 具体到本案,对于朱某等人上错林某的车在先,还围殴林某对林某而言确实属于不法侵害。 但是林某在逃离现场后,即不法侵害已经结束,这种情况下返回现场开车撞击朱某等人,已经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要件,不构成正当防卫,而属于事后防卫,需要承担责任。 林某明知道开车冲撞并反复碾压他人可能致人死亡,客观上实施了相应的行为,且导致朱某等人一伤一死,已然构成故意杀人罪。 《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慎用死刑。 具体到本案,考虑到林某作案后主动归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构成自首,朱某等人存在过错,林某是因受到朱某等人的殴打恼羞成怒后的激情杀人等,一审法院最终判处林某犯故意杀人罪,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75条第1、2款也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一审法院在判处林某死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同时,同时判决没收了林某作案时所使用的路虎车,并赔偿徐某家属丧葬费3.9万余元。 据悉,一审判决后,林某与徐某家属均表示不服提起上诉,不过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最终维持原判。 目前,徐某的家人表示林某作案手段残忍,既没有得到家属谅解,也没有对家属进行赔偿,已经向高院提起再审请求。 最后,林某被朱某等人殴打后,本可以依法维权,但是因为一时冲动,害人害己,令人唏嘘,也再次提醒广大朋友们,牢记冲动是魔鬼! 这事你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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