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盐城,男子将鸡粪堆在自己家和邻居家之间的过道里,邻居过去交涉,双方一言不合报了警,事后男子怀恨在心,开车撞 死邻居即将高考的儿子。案发后,男子担心被追责,试图将此事伪造成普通交通事故,可他关押期间的狱友证言,男子曾多次告诉他,他被邻居压了一头,就是想报复邻居! 据江西都市现场、潇湘晨报·晨视频等报道,王某桂是响水县某村村民,案发时36岁。 王某桂和被害人张某豪家是邻居,两家人只隔着一条小巷子。 张某豪的父亲比王某桂大几岁,两人可说是从小一起长大的。 张某豪的父亲早就娶妻生子,小儿子也马上要高考了,还是在市重点高中就读。 可王某桂马上40岁了还在打光棍,也没有正式工作,平时只能和老母亲在家务农。 2024年春节,张某豪一家回老家过年。 正月初八那天,王某桂在两家之间的路上堆鸡粪,张某豪的父亲过去找王某桂,想让他挪开,可王某桂态度非常差,两人发生了争执,并互相推搡。 张某豪的哥哥赶紧过去抱住王某桂,张某豪从屋里出来,让他们不要吵,还说他已经报警了。 没想到,这句话激怒了王某桂,他冲张某豪喊:你就是张某豪啊?就是你要考大学啊?我要让你上不了大学! 2024年5月29日13点许,王某桂开着车回家的路上,突然看见路边有个小伙子在骑车,这个小伙正是张某豪。 案发当天,张某豪正骑车准备去上学,王某桂看到他,曾经两家的矛盾再次涌上心头,于是他调转车头,过去追赶张某豪。 随后,王某桂加快车速,将张某豪撞倒在地。 为了逃避责任,王某桂特意选择一辆公交车路过时才撞向张某豪,想将这件事伪造成被遮挡视线,发生的交通意外事故。 张某豪被撞后,王某桂打了110和120,并在报警时,将故意撞人说成是普通交通事故。 张某豪伤势非常严重,在昏迷一年后,还是离开了。 据张某豪的老师说,他学习成绩非常优秀,有很大机会考上重点大学。 案发后,王某桂最开始承认自己是故意报复,可后来又翻供,称自己当时男子发昏,但经司法鉴定,案发时王某桂不存在精神异常。 2026年1月5日,本案迎来一审判决,张某豪的家属提供的一份证据显示,撞张某豪,就是王某桂故意的。 在被羁押期间,王某桂曾多次和一个狱友说,他一直被邻居压了一头,撞张某豪就是为了报复! 但最终,一审还是判王某桂犯故意杀 人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张某豪的辩护人称,王某桂承认自己犯故意伤害罪,不认故意杀 认罪,但是并未对量刑意见提出异议。 王某桂只承认故意伤害罪,不承认故意杀 人罪,这两个罪名之间有什么区别?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 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 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者的关键区别在于犯罪故意的不同。 故意伤害罪的故意内容是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而故意杀 人罪的故意内容是非法剥夺他人生命。 那么,王某桂为什么构成的是故意杀 人罪,而不是故意伤害罪呢? 2024年春节期间,王某桂与张某豪一家因堆鸡粪一事发生争执,他就曾冲张某豪喊出“我要让你上不了大学”,这样带有明显报复和伤害意图的话语。 2024年5月29日,王某桂看到张某豪骑车上学时,特意调转车头追赶,并且加快车速将其撞倒。 为了逃避责任,王某桂还选择公交车路过时撞人,试图伪装成交通意外。 王某桂的这些行为表明,他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张某豪生命的故意。 王某桂并非仅仅是想伤害张某豪的身体,而是通过积极的行为,有计划地实施了对张某豪生命的侵害。 王某桂的一系列举动,包括事先的言语威胁、有目的的追赶和撞击,都显示出他追求张某豪死 亡结果的主观心态。 虽然王某桂后来翻供,称自己当时脑子发昏,但经鉴定,案发时他不存在精神异常。 而且,王某桂在被羁押期间向狱友透露,撞张某豪就是为了报复,这进一步证明了他具备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 最终,一审认为,王某桂的行为造成了张某豪死亡的严重后果,且其主观恶性极大,手段恶劣。 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结合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认定王某桂构成故意杀 人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