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枉法!湖南湘潭,陈某因假冒注册商标被立案调查,为了获得缓刑,陈某托亲戚帮忙寻找立功线索。亲戚找到了某所民警龙某和辅警刘某,二人接受马某宴请后,将正在侦办的另一件案子作为立功材料,加盖上公章,按在陈某头上,并接受了马某10000元好处费。但检方在审查材料时,发现材料中存在举报时间晚于案发时间的问题。至此,龙某马刘某徇私枉法一事案发。 据红星新闻、中原新闻网等报道,龙某是雨湖区某所的民警,2024年1月初,一个熟人马某突然找上了龙某。 原来,马某的亲戚陈某造假货被发现,最终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检方依法提起了公诉,将面临刑事处罚。 2023年12月,陈某被取保候审,因为知道自己将面临牢狱之灾,陈某就到处托关系,想找人帮忙,将实刑减为缓刑。 陈某知道亲戚马某有点关系,就找到了他。马某思来想去,又找到了龙某。 马某说,想让龙某帮个小忙,给陈某弄个立功材料,只要量刑时能让他从轻处罚,从实刑变成缓刑就成。 龙某想了一下,说这事好办,所里的辅警刘某就能办妥。 于是,马某和陈某组了个局,邀请龙某和刘某吃饭玩乐。 随后,龙某吩咐刘某找个合适的案子。刘某说所里正在办一个赌博案,可以用那个案子作为陈某的立功材料。 龙某同意了,并将这件事交给刘某来办。 1月30日,龙某将刘某制造好的《立功表现》材料上加盖了所里的公章,并将举报材料一起交给了陈某和马某,陈某将材料上交给法院。 随后,马某给龙某送来了一万块钱的感谢费,龙某自己留下了2000元,剩下的8000元分给了刘某。 可让人没想到的是,检方在和龙某核对时,发现龙某和刘某伪造的立功材料中,举报时间晚于案发时间。 如此一来,陈某想通过立功来获得缓刑的愿望落空。 龙某没能完成陈某、马某的请托,于是找刘某要回了分给他的8000元,又将马某给他的1万元退了回去。 如此一来,龙某和刘某为陈某伪造立功材料,徇私收受财物一事案发。 2024年9月,本案开庭审理。 一审认为,龙某、刘某构成徇私枉法罪。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出于私情,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在追诉或者刑事审判活动中作枉法决定或者裁判的行为。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龙某和刘某作为民辅警,属于司法工作人员范畴。 陈某因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公诉,为了获得缓刑,通过马某找到龙某和刘某。 龙某和刘某接受宴请后,徇私情私利,将正在侦办的赌博案作为陈某的立功材料,加盖公章后交给陈某,意图使陈某在量刑时从轻处罚,从实刑变为缓刑。 二人的这种行为,明显是对陈某故意采取不正当手段,使陈某受到较轻的追诉,符合徇私枉法罪的构成要件。 依据《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在共同犯罪中,龙某起到了主导作用。当马某提出请托时,他表示能办妥,并吩咐刘某找合适的案子,最后还在伪造的《立功表现》材料上加盖公章,在犯罪过程中处于核心地位,因此应认定为主犯。 而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刘某听从龙某的吩咐,具体实施寻找案件、制造立功材料等行为,其行为对犯罪结果的发生起到了辅助作用,所以认定为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一审认为,案发后,龙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龙某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行为,据此可对其从轻处罚。 与此同时,刘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刘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 最终,一审判龙某和刘某犯徇私枉法罪,判龙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判刘某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 一审判决后,龙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