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的漂亮!安徽淮南,一男子身体不适,到医院一查,被诊断为肺部原位癌,医生给他做

史争在旦夕 2026-01-05 12:22:56

干的漂亮! 安徽淮南,一男子身体不适,到医院一查,被诊断为肺部原位癌,医生给他做了手术,男子庆幸,多亏自己高瞻远瞩,多年以前就买了重疾险,他每年足额缴费,没想到现在用上了,男子出院后找保险公司理赔,万万没有想到,保险公司说原位癌不属于恶 x 肿瘤,拒绝赔偿,男子告到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150000元,法院判了! 张某常年在外奔波,那段时间他因持续咳嗽到医院检查,结果令人震惊,肺部原位癌。 当时医生安慰他说:“幸亏发现得早,还是原位癌,手术切除就好,不影响长期生存。” 手术后,张某想起自己多年前购买的重疾险,每年按时缴纳保费从未间断。 于是他整理好病历、诊断证明和理赔申请,寄望于保险理赔款能缓解家庭经济压力。 然而,保险公司的回复犹如一盆冷水:“原位癌不属于恶性肿瘤,不在重大疾病保障范围内。” 而且我理赔专员还特别指出,合同条款中明确将原位癌排除在赔付范围之外。 张某感到既愤怒又困惑:“同样是‘癌’,怎么到了保险公司这里就不算癌症了?” 他注意到,合同中对恶性肿瘤的定义充满专业术语,购买时业务员并未详细解释这些内容。 最后张某决定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支付15万元重疾保险金。 而在庭审中,双方争论焦点集中在“原位癌是否属于恶性肿瘤”这一关键问题上。 保险公司律师坚持认为,合同明确将原位癌排除在赔付范围之外,这是行业通行做法。 而且该公司还声称,其已通过合同条款对免责事项进行说明,尽到了提示义务。 然而,法官注意到一个关键细节:保险合同中的专业术语远超常人理解范围。 那恶魔对于张某这样的普通投保人来说,“癌”就是癌,难以理解“原位癌”与“恶性肿瘤”在医学上的细微差别。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作为专业机构,有义务以清晰明了的方式向投保人解释这些关键概念的含义和法律后果,而不是将其隐藏在冗长复杂的合同条款中。 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败诉,要求其支付15万元保险金。 当时法院指出,免责条款必须得到明确说明才对投保人产生效力。 而且法官在判决书中写道:“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其条款由保险公司单方面制定。 那么对于其中免除或减轻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保险公司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其已以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并应对方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这稀里糊涂的不跟人家说清楚,就叫人家买保险,这是人干的事儿么。 当时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但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指出:“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应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这一判决体现了《民法典》中的“不利解释原则”:当格式条款存在多种解释时,应采用对条款提供方不利的解释。 本案判决体现了保险法对消费者权益的倾斜保护。 保险公司作为专业机构,在信息、专业知识等方面处于明显优势地位,法律因此对其科以更严格的说明义务。 还有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 并对该条款的内容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不能仅通过将免责条款列入合同文本就视为已履行说明义务,而应采取个性化解释,确保投保人真正理解条款含义。 这起案件对整个保险行业具有重要启示。 说起来保险的本质是提供风险保障,而非通过复杂条款限制赔付。 判决后,法律界人士指出:“保险公司不应利用信息不对称来设计条款,而应更加注重产品的保障属性,简单明了地呈现保险责任和免责情形。” 对于投保人而言,此案也提醒其在购买保险产品时,应认真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部分。 那么对不明确的内容,应要求保险公司充分解释,并保留相关证据。 同时,在遇到不合理拒赔时,投保人应勇敢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法院对格式条款的审查日益严格,旨在维护保险市场的公平交易环境。 张某最终拿到了15万元理赔款。 这笔钱不仅弥补了他的医疗支出,更坚定了他对法律公正的信心。 正如法官在判决书中所言:“保险合同的最大诚信原则不仅约束投保人,同样约束保险人。” 而这一理念,正在通过一个个司法判决变为现实。 主要信源:(男子患癌后被拒赔,保险公司:原位癌不属恶性肿瘤,不赔!法院判了——环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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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是你朋友

我就是你朋友

2026-01-05 13:31

保险公司就有两个不陪,这也不陪,那也不陪!!

史争在旦夕

史争在旦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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