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章办事?”老太偏瘫行动不便,想百年后和逝去女儿合葬,便提前去陵园办理合墓使用

福康说案例 2026-01-02 19:51:01

“按章办事?”老太偏瘫行动不便,想百年后和逝去女儿合葬,便提前去陵园办理合墓使用权确认手续,却遭拒绝,陵园方说:合同不是老太本人签字,必须要原经办人亲自来变更手续。老太为难了,原经办人不愿配合,她只能拿出购买墓地的转账记录,可陵园就是不同意,眼看不能和自己女儿合葬,老太只好告上法院,法院作出公正判决。 张老太年纪大了,身体因偏瘫行动不便,她开始提前安排身后事,于是,她拖着病躯找到陵园,想着先把合墓使用权确认手续办了,这样她心里才踏实。 可是,当她说出自己的要求时,陵园却拒绝了她的请求。 陵园也是有理由的,这份合同上签字的人不是张老太本人,无法给她办理,必须得是原经办人亲自来办理变更手续,这是规定。 面对这当头一棒,张老太为难了,她只有这一个心愿了,怎么这么难办呢?! 原来,在多年前,张老太唯一的女儿生了病,永远的离开了她。 那时候,张老太白发人送黑发人,眼泪都哭干了,根本没办亲自给女儿处理后事,所以,那时她委托亲属帮忙去某陵园签订了一份合墓购买合同。 那时候,张老太就已经想好了,如果自己百年那天,她要和女儿葬在一起,这是她最大的心愿,也是唯一的寄托。 然而,当张老太面对陵园拒绝的理由时,也是愁眉不展,因为她家里关系出了变故,原经办人说什么都不愿意出面办理变更手续。 张老太只好拿出当年支付购买墓地的转账记录,一遍一遍的跟陵园工作人员解释当时委托代签的背景情况,希望对方可以通融通融。 可是,陵园方说啥不让步,坚持按照规定办事,愣是没有同意张老太的请求。 张老太和陵园沟通了很多次,都没有效果,她走投无路,为了达成自己的心愿,她一纸诉状将陵园告上法院。 有人说,老人也想不开,合葬后,没有后人了,谁给扫墓?20年后谁给交墓穴使用费?其实吧老人就是一精神寄托,按说陵园方应该满足。 不过,也有人说,陵园的规定是资本的趋利体现,若老人不能与其女儿合葬,老人就得再买一墓地,陵园方又多赚一次钱。这就是陵园规定的本质所在。 园方推三阻四,目的是想不让其人达到原先的愿望,重新在购买一个墓穴,增加收入吧? 这件事的矛盾点在于,是合同签订人和老太纠纷,老太要合葬,合同签订者不配合,如果陵园方自行同意老太和女儿合葬,容易被合同签订者起诉,所以只能通过打官司解决,陵园才懒得管要埋谁,交钱了埋谁都是埋,他是因为墓地权利人之间有矛盾才这样。 其实,陵园也不是为难张老太,将来如果那个签字的经办人跳出来找陵园麻烦的话,陵园就可以用法院判决免责,毕竟做法是违反规定的。 本来就是个小事,作为亲属的经办人都不愿意出面,陵园肯定觉得买方难缠,走个法院程序,有判决书就不怕以后纠缠了。把麻烦丢给你们省得以后麻烦陵园,人之常情,也是怕了。 本案中,有两个法律问题: 第一,张女士委托亲属与陵园签订的合同有效吗? 《民法典》第161条规定: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张女士作为成年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委托亲属代签合墓购买合同时,她有能力理解合同的内容以及签订合同所带来的权利和义务。 而且,张女士因独生女去世沉浸在悲痛中,且自身无力亲自处理后续事宜,所以委托亲属代签合同,这是她真实意愿的表达。 她希望通过签订这份合同,实现将来与女儿合葬的心愿,这份合同承载着她深厚的情感寄托,不存在被胁迫、欺诈等导致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 综上,张女士委托亲属与陵园签订的合墓购买合同完全符合法律规定,所以,该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第二,陵园以“合同非本人签字”为由拒绝张女士主张合墓使用权,该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143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陵园有自己的内部规则,这是其进行管理的一种方式。 但当这些内部规则与法律规定产生冲突时,就必须以法律规定为准。 此事中,陵园以内部规定“非本人签字无坟墓使用权,办理变更业务需原经办人提供相应材料”来限制张女士的合墓使用权。 然而,张女士委托亲属代签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她作为合同实质权利人,其权益应受到法律保护。 陵园的内部规则不能成为剥夺张女士合法权益的理由,这种做法违背了公序良俗,也与张老太想与女儿合葬的愿望相悖。 法院在审理时,依据法律规定,认定陵园以内部规则限制张女士权利的行为无效,从而保障了张女士能够依法享有合墓使用权,这也体现了法律高于单位内部规则的原则。 最后,法院判决:确认张老太享有该合墓的使用权。 而陵园也表示,会上门给张老太办理相关手续变更。 此事最终圆满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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