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安,女大学生在交友软件上结识一男子,2人相谈甚欢。一个月后,约至酒店见面。谁知,女子发现对方不是照片里的人。可女子还是半推半就的与对方发生了关系。事后,女子后悔了,想与对方断绝关系。对方威胁她,要把聊天记录和女子照片发出去。女子担心事情曝光后,同学、家人该怎么看她,就再次与男子发生了关系。万万想不到,对方得寸进尺,继续威胁女子。女子不干了,果断报了警。 辛某是名大学生,课余时间里,她总爱刷一刷交友软件,打发无聊时间。 2024年6月的一天,一个头像帅气的男生闯进了她的视线。 这个叫刘某的男生,主页里的照片张张都透着阳光潇洒的劲儿,剑眉星目,穿搭也很有品味,一下子就戳中了辛某的心。 她鬼使神差地点开了对话框,主动打了声招呼,没想到两人竟然格外投缘。 从兴趣爱好聊到人生理想,从校园趣事聊到未来规划,仿佛有说不完的话。 隔着屏幕,辛某觉得自己遇到了灵魂契合的那个人,每天抱着手机等消息成了她最期待的事,心里的小鹿也跟着乱撞。 刘某的甜言蜜语更是像裹了蜜一样,把她哄得晕头转向,一来二去,两人的关系迅速升温,暧昧的情愫在屏幕两端疯长。 没过多久,两人就都按捺不住想见一面的冲动,一拍即合约定了在酒店见面。 赴约那天,辛某特意打扮了一番,心里既紧张又期待,满脑子都是照片里那个帅气的身影。可当她推开酒店房门,看到眼前的人时,心里的那点雀跃瞬间碎了一地。 眼前的刘某和照片上判若两人,相貌平平不说,气质也和照片里的潇洒帅气搭不上半点边,怎么看都不像是同一个人。 巨大的心理落差让辛某愣在原地,心里满是失望和别扭。 可事已至此,再加上刘某在一旁不停解释、软磨硬泡,稀里糊涂的她还是没能狠下心离开,最终和刘某发生了关系。 走出酒店的那一刻,辛某的心里只剩下懊悔和难堪。她觉得这段关系荒唐又可笑,恨不得马上把这一页翻过去。 回到学校后,她立刻下定决心,不再和刘某联系,删掉了聊天框里的记录,想着从此就当这场网恋从没发生过。 可辛某万万没想到,这只是她噩梦的开始。没过几天,沉寂的聊天框突然弹出了刘某的消息,语气强硬地要求她再出来见面,还指定了上次那家酒店。 辛某想都没想就拒绝了,可刘某接下来的话,却让她如坠冰窟。 刘某赤裸裸地威胁道:“你要是敢不出来,我就把咱们的聊天记录和你的照片都发到你们学校的论坛、贴吧里,让全校的人都看看你是什么样子,看你以后还怎么做人!” 直到这时,辛某才惊觉,不知道什么时候,刘某竟然偷偷拍下了她的隐私照片。 恐惧和无助瞬间席卷了她。她不敢想象,那些私密的东西一旦被曝光,自己在学校会面对怎样的指指点点,会承受多大的舆论压力。 她还只是个学生,根本扛不住这样的打击。在刘某的步步紧逼下,走投无路的辛某只能含泪妥协,再一次乖乖赴约。 这一次的见面,对辛某来说就是一场彻头彻尾的噩梦。 刘某不仅强迫她再次发生了关系,还趁她不注意,又偷偷拍了更多不堪入目的照片。 看着刘某那副得意的嘴脸,听着他变本加厉的威胁,要求她以后必须随叫随到,辛某的心里充满了屈辱和愤怒。 回到宿舍后,辛某躲在被子里哭了很久。她知道,一味的妥协只会让刘某更加得寸进尺,自己永远也逃不出这个魔爪。 思来想去,她终于鼓起勇气,拿起手机拨通了报警电话。 这场由网恋引发的悲剧,不仅让辛某的身心遭受重创,刘某的一系列行为更已触犯法律红线。 《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隐私权,隐私包括自然人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刘某在辛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偷偷拍摄其隐私照片,本身已构成对隐私权的侵犯;后续以公开隐私为威胁的行为,进一步加剧了对辛某私人生活安宁的侵扰,需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等民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刘某偷拍辛某隐私照片,并以散布为威胁,即便未实际公开,其偷拍和威胁行为已涉嫌违反该规定,可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若其实际散布照片,还可能面临更严厉的法律追责。 《刑法》第1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构成强奸罪。 刘某以散布隐私照片、聊天记录为要挟,迫使辛某违背意愿再次与其发生性关系,属于典型的“胁迫”手段,完全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即便两人曾有过自愿发生关系的经历,也不影响此次胁迫行为构成犯罪,其本质是对辛某性自主权的严重侵犯。 最终,法院判决刘某犯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