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是有意思,平时张口闭口都要“向美国学习”的法学大拿们,怎么一提到美国的《外国代

苏柒小文 2025-12-12 20:50:19

真是有意思,平时张口闭口都要“向美国学习”的法学大拿们,怎么一提到美国的《外国代理人登记法》就急眼了? 你去翻那些法学教授的微博、公众号,半数以上的文章都在夸美国法治“透明公正”,说人家的法律体系“值得借鉴”。 可只要有人提起FARA——这部要求外国代理人公开身份、报备活动的美国法律,他们立马换了副嘴脸,要么避而不谈,要么扣上“干涉自由”“搞政治打压”的帽子。 这种前后矛盾的态度,简直比川剧变脸还快,让人看了发笑。 先搞清楚FARA到底是个啥?不是什么洪水猛兽,就是美国1938年出台的一部普通法律。 核心要求很简单:任何代表外国政府、企业或组织在美从事游说、宣传等活动的个人或机构,必须主动登记,公开资金来源和活动内容。 说白了,就是让“外国代理人”的身份见光,避免他们偷偷摸摸影响美国的政策制定,这在法治国家里算是基本操作。 那些法学大拿平时总说“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怎么到了FARA这里,就不承认这个道理了? 去年某学术论坛上,一位号称“深耕美国法治”的教授,当着几百人的面痛批FARA“侵犯言论自由”。 可当有人追问他“美国有多少机构因为违反FARA被处罚”时,他却支支吾吾说不出话——说白了,他根本没认真研究过这部法律,只是为了反对而反对。 更讽刺的是,这些专家一边骂FARA“不合理”,一边却把美国的《反海外腐败法》(FCPA)奉若神明。 他们天天写文章呼吁中国照搬FCPA,说要“接轨国际”,可FARA作为美国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却选择性失明。 这种“挑着学”的态度,哪里是真的推崇法治?分明是把“向美国学习”当成了谋取私利的工具。 为啥一提到FARA就急眼?说白了,触及某些人的利益了。 这些年,不少法学机构、专家学者拿了外国资金,替外国势力站台说话,却从来没公开过相关信息。 要是真按FARA的标准来,他们就得把资金来源、合作协议一一晒出来,那些见不得光的交易就藏不住了。 他们急的不是FARA本身,是怕自己的“灰色收入”和“特殊身份”被曝光。 我认识一位在律所工作的朋友,他透露,有些所谓的“法学大拿”,表面上是大学教授、学术权威,暗地里却在替外国企业游说,帮着规避中国的监管政策。 这些人的收入高得吓人,一场讲座的出场费就抵得上普通人数年的工资,而这些资金来源,从来不会对外公开。 他们害怕FARA的逻辑被引入,怕自己的好日子到头,所以才会拼命抹黑这部法律。 法治的核心是一视同仁,不是双重标准。 美国的法律也好,中国的法律也罢,只要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公平公正,就有其存在的合理性。 那些法学大拿之所以对FARA急眼,本质上是他们把自己的私利凌驾于法治精神之上。 他们口中的“向美国学习”,不过是选择性吸收对自己有利的部分,一旦触及自身利益,就立马翻脸不认人。 更让人担忧的是,这种双重标准会误导公众对法治的理解。 普通老百姓本来就对法律知识了解不多,很容易被这些“专家”的言论带偏,以为FARA真的是“恶法”。 可实际上,世界上很多国家都有类似的法律,比如德国的《联邦游说法》、英国的《游说登记制度》,核心都是要求“公开透明”。 这些专家故意隐瞒这些事实,就是为了混淆视听,维护自己的既得利益。 真正的法学研究者,应该以客观、理性的态度对待不同国家的法律,取其精华去其糟粕,而不是带着偏见选择性解读。 美国的法治有值得学习的地方,但也不是完美无缺,FARA也存在一些争议和漏洞,这都是可以探讨的话题。 可那些急眼的法学大拿,连基本的客观中立都做不到,更别说深入研究了——他们的眼里只有利益,没有学术良知。 “向美国学习”本身没错,错的是把这句话当成口号,当成谋取私利的挡箭牌。 法治精神的本质是公平、公正、公开,不管是美国的法律还是中国的法律,只要符合这个本质,就值得尊重和借鉴。 那些一提到FARA就急眼的法学大拿,恰恰暴露了他们内心的不坦荡,暴露了他们对法治精神的背叛。 学术研究需要独立、客观、公正,不能被利益绑架,更不能沦为外国势力的“传声筒”。 如果连法学专家都做不到这点,那法治社会的建设又该依靠谁? 那些张口闭口“向美国学习”的专家们,不如先学学美国的法治精神,学学FARA背后的公开透明原则,先做到言行一致,再去指点别人。 各位读者你们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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