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公寓需要担责 。 2025年2月13日,董某将父亲董某乙送到宿州市泗县某老年公寓试住,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董某也未缴纳费用 。当天17时30分左右,董某乙自行吃饭,饭后护理人员收走餐盘,董某到老年公寓为父亲送衣物后离开 。之后工作人员发现董某乙身体出现异常,于18时41分电话联系董某,董某在18时45分左右到达时发现父亲失去意识,18时50分才拨打120急救电话,19时7分董某乙被宣布临床死亡,死亡原因为猝死 。 一审法院认为,老年公寓作为专业的养老机构,即使在董某父亲体验入住的情况下,仍具有一定安全保障义务 。工作人员在发现董某乙身体出现异常反应后,应及时采取急救措施,但却等待董某到达后,才拨打120急救电话 。不过,考虑到养老公寓未收取任何费用、董某乙入住当天即死亡及老年公寓对董某乙实际照料情况,从公平原则出发,判决老年公寓在抵扣已支付的4万元后,还应赔偿董某5000元 。 二审法院认为,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养老服务合同,亦未约定及支付费用,但老年公寓已实际对董某乙进行了临时性的看顾和照料,负有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 。工作人员在发现老人身体异常后未能及时采取紧急救助措施,存在过错 。但董某所举证据不能充分证明老年公寓的过错行为是导致董某乙死亡的根本或主要原因,所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康养老年公寓 老年护理公寓 老年疗养公寓 老人公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