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安康,女子梁某患有产后抑郁,与丈夫郭某约好商谈离婚。饭后两人步行至江边继续谈,郭某因上班先走,梁某随后跳江溺亡。梁某母亲报警称郭某涉嫌不作为故意杀人罪,公安机关调查后认为无犯罪事实,不予立案。之后梁某母亲和弟弟起诉郭某,要求其承担30%责任、赔偿28万余元。 红星新闻在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八日报道了一件商谈离婚后丈夫去上班,产后抑郁女子跳河溺亡!丈夫被判赔偿岳母、小舅子3万元的事。 据悉,梁某和郭某结婚后育有两子,可婚后感情逐渐出现问题,还时常争吵。梁某怀老二时,二人感情就亮红灯,后来郭某干脆和梁某分开住,很少联系。 梁某还患上了产后抑郁,一直没去看。2022年11月17日中午,两人约在餐馆谈离婚,饭后走到江边继续聊,郭某因上班先走了。谁能想到,梁某竟跳江溺亡。 梁某母亲得知女儿跳江溺亡的消息后,整个人都崩溃了。她怎么也想不明白,女儿怎么就突然走了呢? 等情绪稍微稳定些,她突然想到,女儿出事前是和郭某在一起的,而且女儿还有产后抑郁,郭某怎么能这么不管不顾地走了呢。 于是,梁某母亲报了警,说郭某涉嫌不作为故意杀人。她觉得,郭某作为丈夫,在妻子有产后抑郁的情况下,没有尽到照顾和保护的义务,导致女儿跳江,郭某必须得负责。 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迅速展开了调查。他们调取了餐馆和江边的监控录像,询问了相关证人,也查看了郭某和梁某的聊天记录。经过一番仔细的调查后,公安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决定不予立案。 梁某母亲和弟弟对这个结果非常不满意。他们觉得,郭某肯定有问题,不然女儿不会无缘无故地跳江。 于是,他们一纸诉状将郭某告上了法院,要求郭某承担30%的责任,赔偿28万余元。 在法庭上,梁某母亲和弟弟情绪激动地陈述着他们的诉求。他们说,梁某患有产后抑郁,郭某作为丈夫,不仅没有给予关心和照顾,反而在离婚谈判时将她独自留在江边,这是明显的失职行为。 郭某则一脸无奈地为自己辩护说,他和梁某确实感情不好,也一直在谈离婚的事情。但那天在江边,他们只是平静地聊了聊,并没有发生什么激烈的争吵。他因为要上班,所以先走了,并没有想到梁某会跳江。 他说,自己虽然知道梁某有产后抑郁,但一直以为她只是情绪不太好,并没有意识到她会做出这么极端的行为。而且,他也没有看到梁某跳河的过程,根本来不及阻止。 法院在审理这个案件时,仔细审查了双方提供的证据,也听取了双方的陈述。 法院认为,郭某和梁某是夫妻关系,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助照顾的义务。 郭某明知梁某患有产后抑郁,在离婚谈判这种特殊时期,更应该对梁某的生命安全给予合理的注意和救助。 虽然郭某没有主观上的过错,也没有直接看到梁某跳河,但他采取冷暴力的方式,没有及时干预并带梁某离开危险环境,错失了避免悲剧发生的机会。 不过,法院也认为,梁某作为成年人,跳河是她的自主选择,是导致她死亡的直接原因,她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从法律角度来看,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这种扶养义务不仅包括物质上的帮助,也包括精神上的关怀和在特定情况下的救助。 郭某明知梁某有产后抑郁,在离婚谈判这种可能引发情绪波动的场合,没有采取积极措施保障梁某的安全,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和救助义务,存在一定过错。 但是,梁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有认知和控制能力,她选择跳河导致死亡,这是她自主实施的行为,是导致死亡结果的直接原因。所以,郭某不应该承担全部责任。 综上,法院认为夫妻有相互扶助照顾义务,一方产后抑郁时,另一方对生命安全有合理注意和救助责任。 郭某明知妻子情况,离婚时更应留意,虽没主观过错没阻止跳河,但采取冷暴力,没及时干预带妻子离开,错失避免损害机会。 梁某是成年人,跳河是自主选择,是死亡直接原因,要担主要责任。 综合以上原因,最终法院酌情判决郭某赔偿精神抚慰金等损失3万元。 有人认为:郭某是否应该对梁某的死亡承担全部责任,毕竟他是梁某的丈夫,在梁某有产后抑郁的情况下,没有尽到足够的照顾义务。 也有人觉得,梁某自己跳河,应该自己负责,郭某只是没有及时阻止,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夫妻之间,本应相互扶持、共同面对生活的困难。当一方陷入困境时,另一方应该给予更多的关心和帮助,而不是冷漠和忽视,希望这样的悲剧不再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