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贵港,一位尚在哺乳期女子,为帮补家用,在一家按摩店担任技师。一晚,女子为男顾

洋仔说法 2025-11-08 15:44:03

广西贵港,一位尚在哺乳期女子,为帮补家用,在一家按摩店担任技师。一晚,女子为男顾客提供198元的泡浴服务,在给浴缸放水时,便衣民警突然闯入,将她与男顾客带走。不料,警方调查后,以女子提供488元全 裸涉 黄套餐为由,对其处以行政拘留一日的处罚。女子不服,坚称自己清白,哭诉在派出所被诱导签字,并质疑执法程序。事后,女子又是复议、又是诉讼,却不想还是栽在案卷中那份有她亲笔签名的询问笔录。法院这样判决。   唐女士是一位年轻母亲,和丈夫刚刚迎来第二个孩子,家庭的经济压力随之增大。   为了分担家计,还没给孩子断奶的唐女士,便选择外出工作,在一家提供美容护理、推拿按摩服务的店铺担任技师。   唐女士的丈夫对此非常理解与支持,信任妻子从事的是正规工作。   2024年11月8日晚上11点多,店里来了三位男顾客。   唐女士和一位同事分别在不同的房间为他们提供服务,唐女士服务的男顾客名叫叶某。   据唐女士事后回忆,她正准备为叶某进行一项198元的泡浴按摩服务,刚在浴缸里放水,突然,一名身着便衣的帽子叔叔闯入房间,迅速给叶某戴上手铐,随后将唐女士和叶某一同带走。   次日,警方对唐女士作出了行政拘留1日的处罚,理由是:唐女士向叶某提供了488元全LUO泡浴等涉 黄服务,其行为构成了违法。   唐女士感到万分委屈,坚称自己从未提供过任何违法服务。她表示,当晚为顾客预约的是198元的正规泡浴按摩,并非警方所说的488元套餐,更不存在所谓的涉 黄行为。   唐女士强调,帽子叔叔闯入时身着便衣,且未出示证件,在派出所,她因害怕和不解哭了很久,民警则反复劝说她“配合一下,签个字明天就能走”。   唐女士自称不懂法律,在那种情境下,最终在询问笔录上签了字。   笔录中记载,唐女士曾承认自己和叶某说了388的套餐包含涉 黄服务,还说了叶某选了488的项目并把衣服都脱了进到浴缸里。   此外,叶某在询问时也陈述,技师在介绍套餐时,他已知道其中包含特殊服务。   唐女士的同事也证实,店里488元的套餐确实包含“特殊服务”。   事后,唐女士认为自己被误导才签字,第一时间选择了申请行政复议。   然而,复议机关维持了处罚决定。   唐女士仍不服,继续提供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警方处罚决定及复议决定,并要求警方赔偿其因被限制人身自由造成的经济损失462.44元。   庭审中,唐女士坚持称自己提供的是正规服务,而警方在抓捕过程存在未亮明身份等程序瑕疵,且自己在派出所受到言语影响,并非自愿签字。   更为关键的是,唐女士要求警方提供当时的执法记录录像,以证明民警是否规范执法等。   对此,警方的回应是,由于执法记录仪内存卡出现故障,导致当时的录像数据已经丢失无法恢复,并就此向法庭提交了书面说明。   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公安部《关于以钱财为媒介尚未发生性 行 为或发生性 行 为尚未给付钱财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03]5号)规定: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 淫 嫖 娼达成一致,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其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 关系的;……都可以按卖 淫 嫖 娼行为依法处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 淫、嫖 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法院指出,唐女士本人签名确认的《询问笔录》中,明确陈述了其向顾客叶某介绍了包含特殊服务的套餐项目,以及顾客叶某已脱去衣物进入浴缸等待服务的事实。   结合最高法《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当事人对自身不利的陈述具有较高的证明力。   唐女士虽主张该笔录系在民警诱骗下所签,但其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存在警方存在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取证的情形。   此外,违法行为人叶某的陈述、唐女士同事的证言均在关键情节上与唐女士的笔录内容相互印证,共同证明唐女士与叶某已就特 殊服务的内容与价格达成合意。   尽管本案中执法记录仪录像因故缺失,确为执法程序中的瑕疵,但该证据的缺失并不足以推翻由多名当事人证言及书面笔录所构建的、稳固的案件事实基础。   法院认为,对于该笔录的合法性与真实性,依法可予以采信,警方认定唐女士存在为违法行为,并无明显问题。   不过,唐女士主张帽子叔叔未着警服、未出示证件,属于程序违法。   法院指出,在查处此类违法活动时,便衣执法是常见的、必要的执法方式,且帽子叔叔在将唐女士带至派出所后,其身份已通过后续的办案程序得到明确,该瑕疵并未实质影响唐女士的法定权利,亦未影响到本案实体处理。   法院认为,警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并无重大违法之处。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唐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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