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乡,一女子捧着婆婆的骨灰盒,手都在抖,因为灰白色的骨灰里,有四颗明晃晃的钢钉,两根还死死嵌在骨头上,还锈迹斑斑。可是,婆婆从没动过手术,这钉子哪儿来的?一家人心里咯噔一下:这真是咱妈的骨灰吗?女子赶到殡仪馆要个说法,却得知关键的两分多钟监控偏偏“因线路老化”消失了。画面消失前,骨灰还干干净净,再现时,钢钉已赫然在目。工作人员支支吾吾,只说“记不清了”,火化炉是独立的,“不掺搅”。如今,婆婆迟迟不能入土为安。 2025年10月,90岁的李奶奶(化名)因多年疾病缠身,安详地闭上了眼睛,遗憾离世。 李奶奶的儿媳蔡女士,在悲伤之余,按当地习俗将婆婆的遗体送至殡仪馆火化。 然而,火化结束后,家人在领取骨灰时,竟发现了四根约2厘米长的钢钉,这些锈迹斑斑的金属物,有些还与碎骨粘连在一起,把蔡女士一家给惊呆了。 李奶奶生前患有“心房颤动、心功能不全”30多年,“脑梗死”10年,常年卧床,但从未接受过任何外科手术。 2025年8月23日,医院入院记录、病历和CT检查报告均明确显示,老人无手术史,体内无金属植入物。 蔡女士反复强调:“我天天照顾她,身上有没有伤口,我能不知道吗?” 蔡女士质疑,其婆婆生前从没做过手术,身上连个疤痕都没有,这钢钉是哪来的? 然而,面对家属的追问,殡仪馆工作人员却给出了另一种解释:这些钢钉可能是老人生前手术的遗留物,并强调火化流程是“一炉一人”,有监控记录为证,不存在遗体混杂的情况。 但据蔡女士描述,她和媒体记者在查看火化全程监控时发现,视频在骨灰被推向收取处的节点突然中断了两分钟。 监控画面显示,火化完成、炉子打开时,骨灰中并无异物,可就在那缺失的两分钟后,家属进入现场,钢钉赫然出现在骨灰中。 对于这段监控中断,殡仪馆的解释是“线路老化”,工作人员含糊其辞:“可能是骨灰摊开时出现的,但也记不清了。” 蔡女士和家人无法接受:“如果没问题,为什么偏偏在那关键两分钟断电?这骨灰到底是不是我婆婆的?” 家属坚持认为,骨灰可能被调换或污染,导致李奶奶至今未能下葬。 11月5日,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回应称,此事正在协商解决,公安机关已介入调查。 蔡女士红着眼圈说:“我们只想要一个明白,婆婆辛苦一辈子,不能走得这么不明不白。”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如何评价呢? 1、殡仪馆是否违反合同义务?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蔡女士家属与殡仪馆之间成立了合法有效的殡葬服务合同关系,殡仪馆作为提供服务的一方,负有按照约定和法律规定完成火化服务,并将逝者骨灰完整、无误地交付家属的主合同义务。 同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殡仪馆还负有对逝者遗体、骨灰尽到高度谨慎的保管和处置义务,确保其不被污染、损坏或调换。 蔡女士所述如属实,李奶奶生前“没有做过手术”,这意味着钢钉不可能来源于其身体内部。 殡仪馆虽然提出“火化炉床和其他人不掺搅”,但这只是一面之词,在关键监控缺失的情况下,其单方陈述的证明力会大幅减弱,无法排除骨灰被其他逝者骨灰混淆的可能性。 在民事诉讼中,一般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就本案而言,蔡女士家属可以提供初步证据来支持其“钢钉非老人所有”的主张。 殡仪馆主张钢钉为“老人生前手术遗留物”,但其并未提供任何证据来支持这一说法,而本案中,在“骨灰被推向收取处”的关键节点,监控中断了两分钟。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控制书证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书证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此原理可类推适用于由殡仪馆单方控制且负有保管义务的电子监控数据。 殡仪馆对监控缺失无法作出合理解释情况下,法院可能据此推定蔡女士一家主张在监控缺失的两分钟内发生了导致钢钉混入骨灰的异常情况存在。 因此,钢钉很大可能来自外部,不排除骨灰整理过程中不慎混入的异物等,这意味着,殡仪馆很可能被认定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殡仪馆是否构成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及第一千零三条等规定,自然人的人格尊严、人身自由等人格权受法律保护。 司法实践中,对于严重侵害祭奠权、侮辱遗骨、骨灰的行为,通常认定为对近亲属人格利益的侵害。 本案中,一旦查实殡仪馆因管理疏忽、操作不规范等导致逝者骨灰被污染,构成了对家属合法权益的侵害。 所以,家属可以据此主张赔礼道歉、精神损害赔偿等侵权责任。 3、殡仪馆的一个行为同时构成了违约和侵权,家属有权选择其一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对此,您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