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评】荒野求生活动组织者的法律责任 张家界荒野求生百人参赛仅剩17人 “张家界荒野求生百人参赛仅剩17人”事件,折射出高风险户外活动中法律责任划分的核心命题。荒野求生作为典型的高危户外活动,参赛者需遵循《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自甘风险”原则,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参与已知风险的活动,若因自身选择或不可归责于他人的原因遇险,应自行承担主要责任。这意味着参与者需预判荒野求生活动中的未知风险,不可盲目跟风挑战超出自身能力的项目。 但“自甘风险”绝非活动组织者的免责金牌。大型户外活动组织者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需提前评估路线安全性、提示风险、核查参与者适配度并制定应急预案。若未履行上述义务,即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规定,依法承担民事、行政或刑事法律责任。如黄河石林越野赛组织者因组织不当导致21人死亡,相关责任人已被追究刑事责任。此次张家界事件中,百人参赛仅剩17人,暴露出组织者可能存在的风险评估缺失、救援机制不完善等问题,需在过错范围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高风险活动的自由探索,不能以漠视生命安全为代价。参赛者应理性认知风险,组织者更需守住法律底线——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轻则担民事责任,重则涉刑责。唯有明确责任边界,才能让荒野求生类活动在法治框架内安全开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