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阜新,石某酒后觉得儿子和儿媳对自己不好,在门口辱骂儿媳,不成想,竟被住隔壁的儿媳姐姐听到,双方发生争执。石某回家拿了凶器,就去了儿媳的姐姐门,碰上儿媳的姐夫张某,两人起了争执,石某拿刀捅 死了张某,事后他也害怕了,给女儿发了语音后,骑上三轮车出门时,被民警控制,最终这样判了他! 这事,还得从当天石某在家一个人,喝了七八两白酒说起,醉得东倒西歪,酒劲上头后,他开始耍酒疯,觉得儿子儿媳对自己不孝顺,跑到大门口,扯着嗓子骂儿媳。 隔壁住着儿媳的姐姐,听到石某的辱骂声,实在忍不下去,就出来和石某理论,想让他别再闹了。 可石某借着酒劲,不肯罢休,和儿媳的姐姐吵了起来,越吵越凶,情绪越来越激动。 争执中,石某突然跑回家,拿了一把镐头和一把尖刀,直接去了儿媳的姐姐家。 这时,儿媳的姐夫,张某刚好回家,石某看到张某,以为他要和自己打架,直接掏出尖刀,朝着张某左侧的腹部,就捅了过去。 张某毫无防备,被这一刀,捅倒在地,尽管事后紧急送往救治,但还是没能挽回悲剧的发生,不幸离世。 等酒劲过去,石某也清醒了,看到眼前的一切,也是吓得浑身哆嗦,知道自己闯祸了,害怕得不行。 他给女儿发了语音,说自己捅人的事,然后骑上三轮车,打算出去躲躲,可没走多远,就被民警控制住了。 事后,石某被提起公诉。 1,石某酒后杀人,是否因醉酒状态,减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石某在家喝下七八两白酒后耍酒疯,虽处于醉酒状态,但醉酒,并非法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他酒后实施辱骂、持凶器捅人等行为,是石某的主动选择,醉酒,只是他实施犯罪的一个因素,不影响对他的犯罪行为定性和量刑。 石某的犯罪行为,是出于自身对儿媳的不满情绪,借着酒劲发泄,并实施暴力,不能因为他当时的醉酒状态,就减轻他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2,事后,石某主动联系女儿,是否算自首情节? 自首,需同时满足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必要的条件。 石某给女儿发语音,说完自己捅人的事,打算骑三轮车出门躲躲,这也就是说,他并没有主动投案的意图,而是想逃避责任。 他联系女儿,更多的是出于害怕、慌乱,寻求安慰或帮助,并非主动投案。 所以,石某的该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不能认定为自首。 3,石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石某酒后持尖刀捅刺张某左侧腹部,致其 死 亡,该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石某因与儿媳的姐姐发生争执,情绪失控后回家取凶器,主观上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 石某持刀捅刺张某要害部位(左侧腹部),石某明知该行为,可能导致张某死亡的结果,仍实施侵害,最终造成张某死 亡,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故意+行为+结果”要件。 4,石某是否具有“杀人故意”。 石某辩称,自己以为张某要打架,结合石某取凶器、捅刺张某要害部位的行为,以及事后想逃避责任的行为表现,可推定石某对张某的死亡结果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 若主张过失致人死亡,需证明石某对死亡结果,无预见可能性,本案中,尖刀捅刺要害部位的行为,已超出一般争执范畴,所以,不应该认定为过失犯罪。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等费用。 石某需要赔偿张某家属包括丧葬费、部分死亡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赔偿数额的多少,这与石某经济能力有关。 最终判决:石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赔偿被害人家属49866.5元。 情绪管理至关重要,遇事需冷静,切勿因一时冲动触犯法律。 信源:男子酒后骂儿媳被其姐听见 争执中刺死儿媳的姐夫 一审被判15年 2025-10-26 19:02·红星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