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裁判文书网了解到,今年9月,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对发生在2023年初的这起案件进行了民事一审判决,其中,对先行离开的二人,法院判决不承担过错责任和赔偿义务,而杨某需承担55%的责任,被判赔偿张某家属各项损失共计528621.57元。 判决书显示,张某的家属陈述,2023年1月9日21时许,张某与其他三人在濮阳市一家火锅店包间内吃饭喝酒。期间孟某某、段某某先行离开,23时许,饭店老板听到包间内有吵闹声以及杯子摔碎的声音,发现张某后脑流血,饭店老板拿纸巾让张某止血。10分钟后,已经醉酒的张某和杨某两人离开饭店。由于张某一直未归,其家属多次与杨某联系,杨某未告知张某的具体位置,后杨某将电话关机。次日早上7时许,派出所民警告诉张某家属,其躺在一小区北门附近,张某被送至医院后因失血过多抢救无效死亡。同年5月5日,濮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鉴定书》,鉴定意见为张某符合在患有冠心病、冠脉肌桥的基础上,因头部损伤引起较大量失血及生前乙醇摄入造成急性乙醇中毒,而最终死于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杨某则辩称,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酒量应有认知,对过量饮酒可能带来的危险应有预见,但其未能自控,最终导致悲剧发生,其自身应承担主要甚至是全部责任。一审法院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聚餐饮酒是日常生活中较常见的亲友沟通感情、处理事情时协商交流的情形,同饮者在饮酒期间有提醒、劝告义务,饮酒后有照顾、通知、护送等义务,是否尽到这些义务是判断过错的重要标准。 评论: 本文始终未说明张某后脑受伤的原因,这一点与本案关糸极大。因为张某死亡的一个原因是失血较多。 “杨某与张某共同饮酒时,张某的后脑勺受伤流血”,为什么不查明后脑勺是怎么受伤的,如果是杨某所为,就涉嫌故意伤害罪。 第一个人不喝酒无责,第二个人应该也喝了酒,应该也承担一定责任,不能全部让留下的那个人背锅 酒本身没有过错,遇到过嗜酒如命的,遇见过酒瘾非常大的,遇见过喝酒喝到嚎啕大哭的,遇见过醉酒不醒送医院的,遇见过对酒愿意唱歌的,遇见过酒后话语多的,就是没遇见过喝酒打架的,能和这种人成为朋友也可见一斑,上了年纪的人,总愿喝一些白酒,岁月无聊,以为心情清静之时,白酒是个好东西,但是分人怎么去喝?有些人喜欢清静,有些人喜欢热闹,酒是沟通感情的一种工具,不喜欢喝酒的人也许自律性强,有些酒精过敏,无法喝酒,各有爱好,各有生活方式,万不可饮酒斗殴,人生大忌也是性格打击,这类人要远离 这哪是喝酒的事,是酒后打架,引起的死亡后果,杨某是凶手,让他赔偿理所应当,他们俩都属于酒后无德的人,先走的两个人,一看要出事,人家就撤了,是明智之举,绝不能和酒后无德的人饮酒,否则早晚得摊事儿。 事实不清,判断有误,应该调查其后脑勺受伤原因是什么,如果不是杨某所为,张某自己摔倒受伤,据饭店老板证实,两人自行离开,并未发生纠纷,那杨某责任不大,最多5%以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