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时签订了分手协议,履约返还10万彩礼后,却被男方妈妈追讨30万!究竟怎么回事呢? 根据《钱江晚报》报道,温州女子小陈,于二零一八年,与原告李某的儿子小张因工作相识后发展成了情侣,确定了恋爱关系。 恋爱4年后,俩人有了结婚的打算,双方父母也都非常支持这门亲事。 二零二二年2月至3月,小张分两次向小陈的父亲转账15万作为订婚彩礼。同年4月,小张的母亲李某又向小陈转账30万元。 之后,两位年轻人举行了订婚仪式,并开始共同生活,2024年1月,双方举办结婚宴席。 但是俩人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直到俩人决定分开,他们仍只是同居关系,不是法律婚姻。 俩人共同生活期间,因性格不合经常闹矛盾,最后,双方决定分手,分手时签订了分手协议,协议约定,小陈返还小张10万元彩礼,此后双方再无经济纠纷。 事后,小陈转给小张10万元,她原本以为,这场感情纠葛就此画上了句号。 可是,令小陈万万没想到的是,她和小张之间的感情确实结束了,但她和小张母亲李某之间的账还没完。 2025年3月,小陈被李某告上法庭,要求她返还之前的30万元。 庭审时,李某主张,当初转给小陈这30万,说得明明白白,用于小两口结婚后育儿和家庭投资,现在俩人不但没有登记结婚,也没有生育子女,小陈理应返还。 小陈则辩称,这30万在她和小张共同生活期间,用于日常开支、打理生意、归还债务等共同生活支出,早就花完了。 更何况,她和小张签订了分手协议,自己也已经返还了10万元,凭什么还要找她还钱? 那么,李某曾经转给小陈的这30万,在法律上,到底属于什么性质?分手协议履行后能否二次追讨呢? 首先,按照李某的说法,这笔钱原本打算用于小两口结婚后育儿和家庭投资,属于李某附条件赠与。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结合以上法律来看,小陈并没有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即登记结婚、生儿育女,理应返还这30万。 可本案存在一个大bug,那就是,李某给小陈转账的时候,双方并未签订书面赠与合同,这就导致李某在法庭上很吃亏。 再就是,最后调查发现,李某转给小陈的这30万,按照当地习俗,确实属于彩礼范畴。那么,就算是彩礼,李某能否追回呢? 《民法典》规定,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应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本案中,小张和小陈的情况完全符合上述第一款的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此,李某有权主张追回彩礼。 在司法实践中,处理此类案件时,不会简单地判决全额返还,而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调整返还金额,影响返还金额的主要因素如下: (一)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这是最重要的考量因素。同居时间越长,返还的比例就越低。 (二)是否生育子女:如果双方在同居期间育有子女,彩礼的用途部分会转化为抚养子女的费用,返还的金额会大幅减少,甚至不支持返还。 (三)彩礼的用途:如果收到的彩礼已经用于双方同居期间的共同生活开支,如租房、购物、旅游等,这部分消耗掉的彩礼通常无需返还。 (四)分手的原因:如果是由于给付彩礼一方出轨、家暴等重大过错导致分手,也会大幅度减少返还数额。 本案中,小陈提交的证据显示,30万确实已经用于她和小张同居期间的日常消费、生意开支等,并非个人占有。 更关键的是,小陈和小张签订的那份分手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小陈已经按约返还10万元,协议中“再无经济纠纷的约定”具有法律约束力,小陈已经不存在其他履约义务。 综合以上事实,李某的诉讼请求最终判决被驳回。对此,您怎么看?
分手时签订了分手协议,履约返还10万彩礼后,却被男方妈妈追讨30万!究竟怎么回事
芹姐说法
2025-10-21 08: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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