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温州,男子付了15万的彩礼后和女友订婚,两人开始了同居生活,期间婆婆给媳妇转了30万。几年后两人因感情不和正式分手,有关彩礼男子只要求女友退还10万,并签下了协议从此两清。不料前婆婆突然起诉了女子,称之前转的30万是以结婚生子为条件的赠与,既然没有完成约定理应退还,最后的判决颇具争议。 近日温州市永嘉初院发布了这则男女分手后,在彩礼退还问题上虽达成一致,却在30万的条件赠与的问题上和前婆婆对簿公堂的案例。 小张(化名)和未来妻子小丽(化名)第一次邂逅始于一八年的一次工作机会,小丽的美丽和自信很快吸引了小张的注意,很快对小丽一见钟情。 经过一段时间的追求,小张终于成功抱得美人归,两人不仅在事业上相互支持,平常的生活也相处得十分融洽。 时间来到二二年春节,经过几年的相处两人决定共赴一生,小丽也同意了小张的求婚。 随后在双方父母的见证下,小张付了15万的彩礼,两家人也很快敲定了订婚的日子。 订婚宴办的很隆重,女方父母十分满意,因为一些原因两人没有领证,只是开始了正式的同居生活。 见两人一起生活了,等着抱孙子的婆婆额外转了儿媳30万元,也希望他们过好自己的日子。 这谈恋爱是一回事,过日子又是一回事,之前两人没有同居的时候,平时约会都相处的很甜蜜,可真要一起搭伙过日子了,那就是天壤之别了。 婚后的日子没了恋爱时的激情,有的只是柴米油盐的折磨,不到几个月两人就开始频频吵架,工作上的不顺心都转化成了家庭的内部矛盾,吵架更是家常便饭了。 两人结局最终和很多人一样,没有熬过去七年之痒,两人在二四的九月决定和平分手,关于彩礼小张要求对方返回十万即可,从此两人桥归桥、路归路。 小丽也想早日脱离那种日子,表示愿意退还十万的彩礼,只要男方愿意签协议就行。 终于在家人的见证下,小张签了协议,小丽也第一时间退还了十万元。 本以为两人会从此相忘于江湖,没想到下一次见面竟是在法庭上。 原来是前婆婆直接了小丽,要求她退还那30万的额外支付,因为这笔钱是有附带条件的赠与,那就是小两口好好过日子,结婚生子,说白了就是给未来大孙子的,现在两人已经分手,孩子也没有,要回这笔钱自然是天经地义的。 小丽更是被这个行为气到了,她表示前婆婆转账的时候,压根没提什么附带条件;更关键的是两人怎么着也同居生活了三年,这笔钱早就花在两人的日常开销和其他的开支上面了,剩下的也被拿来偿还夫妻共同债务了,早就花完了。 此外小丽还拿出了前男友签的分手协议,里面清清楚楚的写着已经两清,没有提到要退还这30万。 那么,从法律角度,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如何判定这30万元的法律性质? 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调查中发现前婆婆一口咬定这笔钱是为了小丽生儿育女的钱,但她当时在转账时确实没有说明转账用途。 根据法律相关的高度盖然性原则和当地的习俗分析,这30万属于额外支付的彩礼,不是那种附带赠与条件的转赠。 2、如何评价小张要回10万彩礼的行为?其行为合法吗? 根据《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本案中小张和小丽虽办了订婚宴,也事实同居了3年,但两人没有正式注册登记,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合法夫妻,小张有权要求对方退还彩礼。 退还彩礼的具体比例,则需要根据双方的过错综合分析:两人正是因为同居后性格不和,这才决定和平分手,说明两人在这段感情生活都有一定的过程,最后小张主张要回10万彩礼的行为合法合理。 3、判决结果: 审理过程中,根据小丽提交的流水证据,证实这30万确实是用于双方的日常开支和偿还共同债务上,不存在小丽擅自使用的情况。 同时根据两人签订的分手协议,小张只是要求退还10万彩礼,没有提及那笔30万,在小丽退还10万彩礼后,两人已经没有了任何经济纠纷。 综上,最终判决:驳回前婆婆的全部诉请。 那么,对于这判决结果你怎么看?
浙江杭州,男子散步时突然听到救命声,一看才发现有女子落水,男子不顾自身安危跳水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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