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判例:被告不能提供相应证据,其设立登记并发放的营业执照被予撤销】  

梁伯伯 2025-10-17 20:52:43

【行政诉讼判例:被告不能提供相应证据,其设立登记并发放的营业执照被予撤销】   【经审理查明】2000年10月17日,被告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登记机关为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洮北分局)对原告程某某申请设立的字号名称为某店设立登记,并发放了注册号为某81、经营者为程某某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2020年9月,程某某以自己身份证被他人盗用,某店的经营者并非是自己的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撤销某店的工商登记。   【原告程某某诉称】原告从未将身份证向任何人出借过,也没有出具过任何注册公司委托手续。对该公司注册毫不知情,原告与该公司没有任何法律关系。被告办理该公司的登记未尽审慎审查义务,给原告带来隐患,并影响原告现在和将来的生活。   如果出现该公司对外签订的任何协议都与原告无关,应由被告承担责任。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撤销某店的工商登记。   【被告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辩称】被告对某店的设立登记符合法定程序,尽到了法定的形式审查职责。2000年10月17日,某店向被告提出设立登记申请,被告对某店提交的材料进行了形式审查,认为其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遂于2000年10月17日作出了准予设立登记的决定。   登记主管机关的责任是对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和证明文件是否齐全,以及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及其所记载的事项是否符合有关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查。原告主张的被告未尽审慎审查义务、该个体工商户对外签订的任何协议都应由被告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并无法律依据,请法院予以驳回。   被告无法查实其身份信息是否被冒用,如被冒用事实存在,被告同意其撤销登记注册的请求,依法履行撤销登记的手续,并及时将有人冒用他人身份信息骗取注册登记的线索移交侦查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   【庭审意见】本案中,被告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原告程某某设立登记《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现被告不能提供设立登记涉案《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相应证据,应予撤销。   【法院判决】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法院判决,撤销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00年10月17日对程某某设立登记并发放注册号为某81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行政行为。   【本文素材来源于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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