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沅江,男孩18岁,高中毕业就开了一家炒货店,一个顾客说要急用现金,就扫码支付了5万元,让男孩帮忙换现金,男孩天真善良,也没有多想就换了现金给他,结果一个多月之后,顾客拿着转账记录,说男孩欠他5万元,并将他告上法庭。 小曹高中毕业之后,就不再念书了,他也面临着要走出社会。 刚走出社会的他,并不想去工作,他只是想创业,他是一个有想法的男孩。 在家人的帮助下,他就开了一个炒货店做批发,他聪明机灵,虽然是第1次创业,但他懂得分析行情,更懂得维护老顾客,他轻轻松松就将这家店维持下来了。 可聪明的他,却栽在了善良上。 那天,小曹正在店里忙碌着,此时正好没人,他也赶紧将店里的货整理一下,收拾一下卫生。 就在他忙碌中,一个顾客进店了,小曹赶忙招呼他,可这个顾客横扫了一下小曹的炒货店,看见小曹年纪小,就为难地说:“我现在着急用5万元,这取钱也来不及了,能不能帮我换5万的现金。” 小曹看着顾客着急得满头都是汗,并且顾客说,他是扫码支付5万元,他换现金5万元,如此一来,小曹也没有损失,小曹还不用存钱,他还方便了很多。 善良的小曹,也没有遇过大风大浪,也不知社会的险恶,完全想不出这样会有什么隐患,当时就让顾客扫码支付了5万元,然后他拿出5万元现金给了顾客。 他之所以有那么多现金在身上,是因为别人进货经常会给他现金,他自己也会备一点现金在身上。 小曹换了这5万元之后,从来没有想过这会有什么问题。 直到一个多月之后,顾客竟然要他还5万元,他才明白自己中了别人的套路。 只见顾客拿着转账记录5万元,来让小曹还钱,说小曹欠他5万元。 小曹当时听了就愣了一下,他没想到,还有人会这样操作,来骗钱,他当然不还。 结果接下来他就接到了法院的传票,那个顾客将他起诉了,以转账记录为由起诉了他,要求他返还5万元。 小曹感到很气愤,他一片好心,结果被这个顾客利用了,他这才知道此人的险恶。 因为这件事情,小曹深受打击,他的炒货店也受了很大的影响。 得知此事的人都以为小曹是个不讲诚信的人,他的名誉受损了,来进货的人也少了,他的生意一落千丈,他陷入了困境中,半年都没有营业,损失非常大。 为了胜诉,小曹调出了自己两个月的收入,有三四万元,他以此证明自己没有欠钱,经过多方面努力,小曹终于获得了胜诉。 经历了这一件事情,小曹终于又长大了不少,他打算办一场澄清事实,共筑信任的活动,他要以自己的经历来告诉大家,不要轻易给别人换现金。 小曹遇到这样的事情,确实挺令他糟心的,他不过是高中刚毕业,没有很多社会经历,在当时的情况下,善良的他,是不会考虑到其他问题的,所以这才会上当受骗。 吃一堑长一智,相信小曹经历了这件事,会丰富了他的社会阅历。 那么如何认定这件事情呢? 1、顾客明明是换钱,结果却说小曹欠钱,他利用非法手段,想非法占有小曹的钱,他的行为显然已经构成了诈骗罪。 《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还好小曹拿出有利于自己的证据,证明了自己是被陷害的,法院驳回了顾客的诉讼请求。 除此之外,顾客应当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2、这件事对小曹的名誉有很大的影响。 《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小曹无缘无故被人污蔑,欠钱不还,名誉受损,自然可以要求对方赔礼道歉。 3、因为这件事情,小曹的炒货店生意受损严重,精神也受到很大的损害,他还可以要求顾客精神赔偿。 《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小曹才18岁,就经历这样的事情,对方应当进行精神赔偿。 那么你对小曹所遇到的事情有何看法呢?来源:九派新闻 2025年10月16日
湖南沅江,男孩18岁,高中毕业就开了一家炒货店,一个顾客说要急用现金,就扫码支付
胡萝卜说法
2025-10-17 12:51:02
0
阅读: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