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隐忍在酒店举办婚礼,期间使用“拍立得”记录美好瞬间。结果拍好的40多张照片

胡究法 2025-10-16 21:05:27

河南,隐忍在酒店举办婚礼,期间使用“拍立得”记录美好瞬间。结果拍好的40多张照片,被酒店保洁当成了垃圾扔掉了。新人对此耿耿于怀,要求酒店赔偿6000元的精神赔偿。可酒店经理却认为,到底是谁搞丢的还不一定呢,酒店愿意赔偿800元代金券,已经是仁至义尽了。(来源:都市接到办) 据悉,在十一长假期间,男子梁某的儿子与儿媳正式在酒店举办婚礼。这本来是一件大喜的事情,却因为一个小插曲,留下了一个大大的遗憾。 事情的大致是这样的。 为了给儿媳留下一个好的印象,梁某专门花了1万多元在酒店订购了新人套餐。酒店也为梁某的儿媳准备了专门的化妆间。 在婚礼仪式进行当中时,梁某的儿媳将在老家用拍立得拍摄的照片,随手放到了化妆间的桌子上。 等向宾客敬完酒之后,梁某的儿媳回到化妆间,发现桌子上的照片竟然一张也没有了。 要知道这些照片包含了两某儿媳最美好的回忆,且没有底片,梁某的儿媳一下子红了眼眶。 梁某于是向酒店讨要说法。 经过查看监控,在向宾客敬酒期间,只有酒店保洁出入过化妆间,梁某怀疑是保洁将照片给弄丢了。 保洁也一脸的委屈,他承认进入过化妆间,不过在桌子上有一些垃圾,便随手给扔掉了。 梁某认为这件事酒店存在过错,而且给这对新人造成难以挽回的遗憾,于是便要求酒店赔偿6000元的精神损失费。 可酒店的经理认为,虽然酒店的保洁进入过化妆间,但是在此期间也有其他人进入。并没有确切的证据证明是酒店保洁搞丢的照片。 另外,为了表示歉意,酒店方面愿意赔偿给两毛800元的代金券。 可是梁某无法接受,于是便找来了调解员。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首先来说,假如真的是酒店保洁将照片搞丢,梁某是否有权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依据上述法律条款可知,索要精神赔偿需要具备的条件是,自身的人身权益受到了严重精神损害。 具体到本案当中,据梁某儿媳自述,丢失了40多张照片,包括有自己的朋友老师家人等合照,自己也因此受到了很大的影响。 如果打算索要赔偿的话,应该拿出相应的证据证明受到了严重的精神损害。 另外梁某表示酒店给提供了专门的化妆间,酒店保洁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进入,是否存在过错呢?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 化妆房是酒店提供给新人使用的空间,新人在其中可能会有换婚纱、整理妆容等私密活动,属于新人的私密空间,未经允许进入违反了该法条中“侵扰”侵害隐私权的情形 。 总的来说,酒店保洁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进入新人的化妆间,本身就是一种过错行为。且对于新人的物品,没有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自身存在过错。 作为服务行业本,就应该注重顾客的体验,而不是出了问题就一味的推诿扯皮。 对此你怎么认为呢?关注@胡究法的如法炮制 多学法律少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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