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嘉兴,一男子花16.3万,订了辆江淮瑞风RF8的展车,合同签完,男子支付了全款,男子想提车时,经理要他等待配件,说厂家在搞活动,可以把这辆车座椅置换掉,男子又等了几天,发现经理失联,男子急忙到4s店提车,可店里不给,说没收到十几万车钱,男子拿出合同,大吃一惊,他这才发现,合同上没有公章,只有经理个人签名,4s店: 经理被抓进去了!男子崩溃: 我的钱到哪了? 凌师傅为了出行方便,早就有了买车的想法,9月初的时候,凌师傅备好了现金,到嘉兴某体验中心看车。 凌师傅打算,只要看好,他就当场拿下,他还要全款买车,绝不想背车贷生活。 到了4s店里,店里有一辆江淮瑞风RF8展车,这辆车的外形,正是凌师傅喜欢的类型。 凌师傅看了配置,也是非常的满意,他围着车多看了几眼,这时过来了一位销售仇经理。 仇经理告诉他说,现在厂家在搞活动,如果你买这辆车的话,厂家可以将航空座椅置换掉,出厂的话是没有的。 凌师傅一想,虽然是展车,能置换掉航空座椅也不错,于是俩人开始商量价格,最终以落地价16.3万成交。 凌师傅高高兴兴签下了合同,然后签字,凌师傅不愿贷款,当天就给店里支付了全款。 凌师傅收好了合同,并没有当场提车,因为要更换座椅,他满怀希望回到了家里。 眼看快到十一长假,凌师傅就想尽快提车,他心里想着,马上就要过节,就能开着新车出去看景。 谁知等了几天,还不见动静,凌师傅联系那位仇经理,仇经理告诉他说,厂家的航空座椅还没到那。 凌师傅有些着急,可仇经理又是一番劝说,要他不要着急,最好等厂家把配件发来,一切弄好后再提车上牌。 凌师傅虽然着急,但是想想这话也有道理,不然以后还得折腾,不如一次弄好后再去提车。 凌师傅耐心等待,可过了几天,他又开始着急,他打过去电话再联系仇经理,谁知他发现,仇经理失联了。 凌师傅顿时吓得不轻,赶忙就往店里跑去,他一打听,听说仇经理被抓进去了。 凌师傅脸都白了,急急火火来到店里要求提车,这回他是非提不可,可4s店工作人员却给他说,他不能提车,因为4s店里没收到车钱。 凌先生懵圈,自己明明已经交付了全款,我有合同,你们不能不让我提车! 谁知他拿出合同,仔细一看,合同上没有图章,只有仇经理个人的签名。 凌师傅又仔细回忆,他付款的时候,当时扫 码支付时,跳出来的账户上显示是嘉兴江淮汽车。 凌师傅没有多想,以为这就是公司的账户,他立刻输入密码,支付了全款。 可是他万万没有想到,这个账户只是仇经理个人的账户,他只是把自己的名称设置成了嘉兴江淮汽车。 凌师傅看到是这样的名字,误以为这是公司的账户,毫不犹豫的付款给他,而4S店的财务总监,却只是收到他的10000元定金而已。 但是,凌师傅不愿意了,我是在你店里买车,是在你们店里的经营场所里交易的汽车,这个责任应该你们来负,而不该由消费者来承担责任。 因为沟通未果,到了9月30号下午,凌师傅又到4S店,销售王先生过来接待了凌师傅。 那么这位仇经理到底和4s店是什么样的关系,王先生做了答复。 原来,仇先生和4s店老板已经谈好,他承包了店里的卖车业务,车辆归属权属于店里,由仇先生卖车。 至于仇先生卖多少钱,卖多卖少,店里不管,只要他把店里要求的钱打给4s店里,店里就可以把车给凌师傅了。 可是谁也没有想到,仇经理出了意外,至于他到底出了什么事情,销售员也不知道。 如今只有等仇先生出来了,把钱支付给4s店,凌师傅才能把车提走,可凌师傅不愿意了,那要是他出来了,钱被花完,那又该如何是好? 《民法典》第172条规定: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虽然合同上没有公章只有仇经理个人签名,但凌师傅基于仇经理的职位和4S店的经营环境,有理由相信仇经理有代理权,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因此4S店应当承担相应的合同义务。 《民法典》第490条规定: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凌师傅已履行主要义务,4S店也接受了该行为,因此合同是成立且有效的。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凌师傅作为消费者,在4S店购买车辆并支付了全款,4S店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向凌师傅交付车辆。 4S店以未收到车款为由拒绝交付车辆,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交付车辆的义务或者赔偿凌师傅的损失。 10月13号,凌师傅见到仇经理,但果然仇经理没钱给店里支付车款。 但凌师傅已经支付了车款,他坚持要提车,目前双方还在进行交涉。 关注@王哥说法 多学法律少吃亏!
河南洛阳,女子带孩子去买车,跟4s店谈好,车辆总价138000元,不用首付,零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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