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家没有老人?湖北武汉,一男子是独生子,父亲患癌要做手术,男子通过V信向经理说明情况,请假7天,陪父亲做手术,经理没回复,男子又打电话向经理请假,事后,公司说男子无故旷工,将男子开除,男子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合同,经劳动仲裁,裁决公司须支付赔偿金和工资差额,公司不服,把男子告上法庭,认为公司不应支付赔偿金,法院判了! 王先生听到法院判决的那一刻,热泪盈眶,自己的委屈倾泻而出。 原来,王先生在2021年10月,在某建筑公司应聘入职,一直以来,他担任的职位是采购专员。 王先生在职期间,恪守公司的规章制度,他兢兢业业,在自己的职位上尽心尽责。 王先生知道,这份工作来之不易,他十分珍惜,他努力工作,希望有一天能够升职加薪。 王先生是家中的独子,家中父母年纪大了,他们身体每况愈下,王先生是他们唯一的依靠,孝顺父母,是他的义务。 可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2024年刚过,王先生的父亲感到身体不适,到医院一查,不幸被确诊为肝癌晚期。 这个消息,瞬间将家人击垮,乌云罩顶,家人十分的痛苦。 医生建议,父亲需要立刻入院手术,家人打来电话,要求王先生立刻回家。 王先生心里着急,医院已经安排了手术,手术完毕,还要在进行一段时期的观察。 王先生归心似箭,父亲孱弱的样子瞬间在脑海里浮现,自己是独生子,从小到大,都是父亲的掌上明珠。 如今父亲患上癌症,王先生心如刀绞,恨不得插上翅膀,立刻飞到父亲身边。 3月15日晚上,王先生编辑了一条V信,发给了公司经理,他在信中说明,父亲病重、他是家中独子,家中无人协助照料。 他是父亲唯一的孩子,需要在周日这天,陪父亲做最后一次的手术。 王先生预计需请假7天左右,他又在信中向经理汇报了自己的工作安排,和工作进度。 王先生左等右等,没等到经理的回复,王先生等不及了,他必须即刻回家,父亲病危,已经等不及了。 王先生给经理打去了电话,说明情况之后,他向经理请假,陪伴父亲做完了手术。 谁知到了3月28日,工作群里发出了通知,说王先生从3月16日起,未到岗上班,即日起不再负责采购工作,相关工作交由他人处理。 通知一发,王先生发现,自己立刻就被踢出了工作群,到了4月,公司说他旷工,和他解除了劳动合同。 王先生愤怒,自己明明请了假了,可公司却说,是王先生在3月16日~3月28日期间,未经请假擅自旷工! 王先生解释,当时父亲病危,他已经向总经理打电话请假,说明了家里的情况,并且经理已经口头同意。 父亲的事情处理完毕,他就匆匆赶回,3月28日这天,他已经返回到了工作岗位。 而他在陪伴父亲期间,未出勤工作日实际是8天,王先生认为,公司这种做法,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王先生认为,公司既然违法和他解除合同,就该赔偿他相应的赔偿金额和工资差额。 但公司并不这么认为,于是双方通过劳动仲裁,最终裁决,公司应对王先生给予经济赔偿和工资差额。 可公司不服,2024年10月,公司告到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公司无需向王先生支付赔偿金和工资差额。 法院经过审理,发现王先生的确在父亲做手术前向经理请假,并说明了事由,王先生并非是无故旷工,而是向公司负责人请过假的。 此外,公司经理对王先生的请假请求并没有拒绝。 公司方面,也没有能拿出证明,证明公司已经告诉王先生关于公司的请假审批流程。 公司也没有在王先生请假期间,给予王先生返岗提醒。 因此法院认为,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在安排工作的同时,也应体恤员工的家庭困难。 《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王先生作为独子,在父亲患癌需要手术时,有义务照顾父亲,这符合民法典中家庭成员间互相帮助的规定。 公司在处理王先生请假事宜时,未考虑到其家庭特殊情况,违被了这一规定的要求。 《民法典》第1041条规定: 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 王先生向经理请假陪父亲做手术,是其行使自身权利的表现,且请假理由合理正当。 公司经理对其请假请求未拒绝,也未告知其请假流程不符合规定,却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干涉了王先生依法行使权利。 《民法典》第1045条规定: 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王先生的父亲属于其近亲属,父亲患病需要照顾,王先生请假符合常理。 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未考虑到王先生与父亲之间的亲属关系及由此产生的照顾义务。 法院判决,公司和王先生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经过核算,公司应支付王先生解除合同赔偿金共计33000元。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2025年3月,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关注@王哥说法 多学法律少吃亏!
谁家没有老人?湖北武汉,一男子是独生子,父亲患癌要做手术,男子通过V信向经理说明
王哥说世情
2025-10-15 16:3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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