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安,一女子拿了300元报酬,在为一男子有偿服务时,突然门外传来敲门声,她为了逃避检查,跟男子和介绍人求助,让他们抓住床单另一头,她想顺着床单从12楼窗户躲到11楼可万万没想到,她竟然坠楼身亡,女子家属把男子和介绍人告上法庭索赔,法院判决让2被告追悔莫及。 2023年12月21日,柴某接到了介绍人刘某的电话,说有一单300元的生意问她接不接? 看到这里,大家应该都猜到了柴某的职业了,生意上门,哪有拒之门外的道理,柴某立马欣然赴约,来到刘某说的那个高层楼下。 这单生意刘某挣了850元,柴某挣了300元,当然都是由出来寻刺激的鱼某买单,他在网上联系的刘某,刘某提供房子,给鱼某和柴某牵线搭桥。 可万万没想到,可能有人进行了举报,这次事情进行到一半,竟然有人敲门,顿时,3个人慌作一团。 柴某已经被多次处罚过了,她如果再被抓,那后果就严重了,所以,她必须想办法脱身。 柴某不顾危险,请求鱼某和刘某,抓住床单的一头,她想顺着床单,从12楼窗户逃到11楼去。 虽然这很危险,但柴某顾不上了,而如果她被抓,鱼某和刘某也没好果子吃,所以,他们也只能硬着头皮配合。 门外不断传来急促的敲门声,再加上柴某惊慌失措,危险不可避免的发生了,柴某一个失手,竟然坠楼,当场身亡。 柴某家人不干了,一纸诉状把鱼某和刘某告上法庭索赔,在柴家人看来,柴某的死,2被告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鱼某觉得自己冤呀,他就是想放松一下,咋就闹出这么大的事?柴某从事非法交易,她家人竟然还有脸打官司? 再说了,柴某又不是三岁小孩,她作为成年人,明知道逃避检查是不对的,明知道从12楼往11楼躲藏危险,还执意这么做,就应该自己承担后果,跟他有啥关系? 刘某也喊冤叫屈,他就是挣个拉皮条的钱,竟然出了这么大的事,还成了被告被索赔,柴某多次被处罚,这次怕再被抓现行而铤而走险,出了事都应该自己承担,他当时不是没劝阻柴某,是她自己一意孤行,跟他何干? 有人质疑:敲门的人就没有一点责任?!这女的又不是杀人放火,罪不至死,虽然是她自己的行为造成她死亡,但是,是谁让她这样突然冒险做出这样的行为?敲门的人为什么没有责任? 一个非常有意思的事因、经过、结果和判决。我们不禁要问:如何才能避免此类悲剧的发生? 任何事都要讲个因果,本案中的因就是有人敲门而致柴某坠楼死亡,家属也是找好欺负的捏。 为什么不抓重点,不刨根问底。她的死这纯属检查造成。你不检查,她不会跳楼,也不会死。这么简单个问题,谁错击大击小,一目了然。 咱们。换个思路和角度来看这个问题,如果拍门的不是警察,而是捉现行的,估计怎么判? 执法人员在执法时,执出人命,要负百分之八十的责任,男女各负百分之十!捉现行的人好比是路人追小偷,导致小偷跳河死亡,路人负责,你不追小偷就不会死 这么多人,说检查的人员有责任,检查你要是正当的你跑什么,做个合法的人,谁都不怕。不做偷鸡摸狗之事,一分钱也罚不到! 敲门人是导致死者死亡的直接原因,应该承担80%的责任,失足女承担20%的责任。 以往法院对事故责任的认定,都是从导致事故的因果关系来判断并给出结论的。柴某是为了躲避执法检查,而采取了极具危险性的逃避行为,导致坠楼死亡。执法检查与柴某坠楼死亡之间有明显因果关系。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鱼某和刘某存在过错行为。当柴某提出从12楼窗户爬下去躲到11楼阳台这一危险办法时,他们不仅没有坚决阻止,反而帮柴某找了床单,两人在屋里拽着一头,这在一定程度上对柴某实施危险行为起到了推动作用,为柴某的坠亡增加了风险因素。 他们的这种行为侵害了柴某的生命权,造成了柴某坠楼死亡的损害后果,符合该法条中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情形,所以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柴某自身对损害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她从事这一违法行为,并且曾因此被处罚过,明知再次被抓后果严重。 在遇到敲门检查时,她不顾从12楼爬下到11楼的巨大危险,执意选择这种危险的逃避方式。 她作为一个成年人,应当能够预见这种行为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但仍然选择实施该行为,对自己的死亡结果负有主要责任。 由于柴某自身存在过错,所以可以减轻鱼某和刘某的侵权责任。法院酌定柴某承担70%的责任,鱼某和刘某承担30%的责任,正是依据该法条进行的责任划分。 最终,法院判决死者柴某承担70%责任,二被告承担30%的责任。赔偿柴某家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共计335654.34元。 对此,你怎么看? 关注@灋律盐究员 学法辩是非,用法止纷争。
陕西西安,一女子拿了300元报酬,在为一男子有偿服务时,突然门外传来敲门声,她为
智胜盐究员
2025-10-12 08:2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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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10xxx20
嗐说,胡乱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