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长春,一70多岁大爷老伴病逝,他在老伴的遗物里,发现一张60万存折,他一下子想起来,20年前,他们存了100万,后来取出40万用了,卡里还剩60万,大爷乐颠颠去取钱,银行却说存折被涂改,存取款内容和银行系统不一致,认为存折造假,把大爷拒了,大爷急火攻心,直接把银行告上法庭,案子经过2审,最终的结果意想不到。 崔大爷古稀之年,本来精神矍铄,却因为老伴的离世,变得萎靡不振。 都说“少年夫妻老来伴”,这话不假,2022年3月8日妇女节,他相濡以沫多年的老伴撒手人寰。 没有了老伴的嘘寒问暖,热汤热饭,他觉得自己的世界都空荡荡冷飕飕了。 这天,崔大爷又想老伴了,他翻箱倒柜,整理老伴的遗物打发时间,以慰思念之情,可万万没想到,他竟然发现了一张以自己名字开户的60万存折。 崔大爷这才想起来,20年前,家里有100万的闲钱,老伴就自己拿着他的身份证,去某银行开了户,存进100万。 后来,因为家里用钱,他们又取出了40万,卡里还剩60万。 因为崔大爷是挣钱的耙子,老伴收钱的匣子,所以,平时家里理财存钱这样的事,都是老伴操心,时间久了,他就把这件事淡忘了。 没想到,整理老伴遗物,崔大爷才发现存折,这对他来说,就像意外之财一样惊喜,这60万,足够自己生养死葬了,也算给儿女减轻负担。 于是,崔大爷乐颠颠的拿着存折去取钱,可万万没想到,他的兑取,直接被银行拒绝了。 原来,银行发现,存折是真实的,但里面压根没有60万,这存折有伪造的嫌疑,疑点重重。 在银行系统里显示,这张卡是2000年6月6日开通的,但开通当日,只存进1元钱,并非100万,系统也不显示中间有支取40万的记录。 而奇怪的是,崔大爷手里的存折开户日期,却从6月6日,涂改成6月7日,既然没存入100万,怎么能支取40万,更谈不上剩余60万。 也就是说,崔大爷手里的存折是不是伪造的,但有涂改痕迹,记录内容和银行系统里的不符。 可崔大爷当然对银行的说法不服气,他认为银行系统出错了,或者,银行看他老伴不在了,纯粹是觉得死无对证,想不认账。 崔大爷还指望这60万养老呢,这下要愿望成空了,他岂能甘心? 崔大爷一纸诉状,把银行告上法庭,可案子经过2审最后的结果,让崔大爷无法接受。 不用多说什么,每个人都明白,你自己在银行能存入一百万,当时是什么经济状况,一查就清楚了。 这60万是否是一个普通人家的,当年这么多钱起码是大老扳才有的吧,一老百姓可能吗?当年有一万的都是万年户了也是极少数人才能有的,他怎么可能每100万取40万剩60万,不可疑吗? 也就是说就改了个日期6号改7号,其他都是机打的,存折有时候也能遇到银行手工改,而机打信息肯定是不会有问题的,还狡辩,这不是赖账嘛。 年纪大的老人最蠢的行为就是防儿防女不防贼!那么大年纪放些现金剩下交给儿女就得了,或改个联名存折,要考虑自己不便和过世难取的问题!很多老人干出来的事儿真是宁可便宜谁都行,也不能便宜给子女,那生孩子干嘛?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崔大爷主张其存折账户内有60万元存款未被支取,但仅提供了一张存在手写涂改的存折,开户日期从6月6日改为7日,而银行提供了系统内原始开户记录,账户开设于2000年6月6日,且仅存1元及完整交易流水,证明不存在其所述的100万元存入及40万元支取记录。 崔大爷作为原告需对“账户中存在60万元存款”承担举证责任。但存折中存款日期被涂改且无其他佐证如存单、取款凭证等,无法证明其主张的真实性。法院依法认定证据不足,驳回其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0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三)存在无法解释的瑕疵的物证、书证。 崔大爷提供的存折存在“存款日期被涂改”的瑕疵,且与银行留存的系统记录矛盾,属于“存在无法解释的瑕疵的书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60万元存款存在的依据。 存折作为书证,其涂改痕迹直接导致证据可信度降低,崔大爷未补充其他证据,如存取款凭证、银行对账单等,仅凭存折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法院据此维持原判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要求主张权利的一方提供真实、完整、无瑕疵的证据,否则需承担败诉风险。 大额存取款应保留银行回执或电子记录,避免依赖单一存折;发现亲属遗留财产时,需通过合法途径核实并与生前资料,如遗嘱、账本交叉印证;夫妻共同财产可通过联名账户或公证文书明确权利归属,避免因一方离世引发纠纷。 法院一审驳回崔大爷的诉讼请求。大爷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信源:哈尔滨日报2025-9-23 关注@灋律盐究员 学法辩是非,用法止纷争。
亲情再次被金钱打败!河南商丘,一位大爷卖了老宅换来26万元,交由女儿代为保管。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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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17xxx58
你这一百万什么挣来的总能说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