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一女子点了500元外卖,因工作原因,未接电话错失配送,外卖员称已经退回,一小时后会再配送。然而近2个小时过去了,都没收到餐。女子给外卖员打电话,没有打通,随后女子致电商家和平台,得知餐已经没了。无奈下,女子找到记者,希望能讨还公道。最后平台退还了女子500元餐费,涉事外卖员也被处理。 10月1日,浙江杭州的一家售楼部,销售员小王在工作中接到了领导的加餐安排,负责为团队订餐以示鼓励。她选定了14个菜品的外卖,总计500元。根据外卖平台的预计时间,餐品应在11点50分至12点10分之间送达。然而,按照售楼部的规定,员工不得在工作中携带手机,小王担心错过外卖员电话,于是站在门口等待。然而,当她拿起手机发现有未接来电时,外卖员告知她因未接电话,餐品将被退回商家,重新配送一小时后送达。 然而,时间一晃到了下午2点,小王再度尝试联系外卖员,却发现外卖员不接电话,餐品未能送到。她联系商家和平台,得到了外卖员“餐已没了”的回复,但商家和平台均表示无法提供明确的解释,餐品的去向成了谜。 最终,在小王的坚持和媒体介入下,平台退还了500元餐费,并表示已将外卖员拉黑处理。尽管平台采取了补救措施,这一事件仍引发了广泛的讨论。 在这起事件中,外卖平台与消费者小王之间的关系构成了有效的合同关系。根据《民法典》第57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具体到本案中,小王与外卖平台通过订单形成了合同关系,平台有义务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将餐品送达。 平台接受订单后,不仅承诺按时送餐,还应当对外卖员的行为承担一定的责任。外卖员作为平台的辅助履行人,其行为代表了平台履行合同的义务。因此,当外卖员未按时送达餐品且未妥善处理餐品去向时,平台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属于合同违约。 在小王未接电话的情况下,外卖员选择将餐品退回商家,而非继续配送或采取其他合理的补救措施,显然未履行好应尽的责任。即便小王未接电话,这也不足以成为外卖员拒绝配送并不妥善处理餐品的合理理由。因此,平台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外卖员李某在本案中的表现也引发了广泛讨论。作为送餐人,李某的行为直接影响了小王的利益。尽管外卖员在配送过程中遇到沟通障碍,李某的态度和处理方式却极为不当。 拒绝配送:在小王未接电话的情况下,李某选择退回商家,而非寻求其他方式解决问题。这种做法缺乏合理性,因为在大多数情况下,外卖员应当采取尽可能的措施继续配送,甚至可以尝试与消费者再次联系确认配送地址,而非直接放弃配送。 态度恶劣:当记者联系李某时,李某不仅敷衍回应,还直接挂断电话,态度极为不负责任。这不仅影响了事件的解决,也使得平台的服务质量遭受质疑。根据《民法典》第1166条,外卖员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表现出专业性和合理性。李某的行为显然未达到这一要求。 外卖员未按程序操作:当消费者无法接到电话时,外卖员应该按规定将餐品妥善处理,如返还给商家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而非直接拒绝配送。李某的操作缺乏专业性,且未按照外卖平台的服务流程进行处理。 当事件发生后,平台及时采取了退还餐费的补救措施,并将李某列入“黑名单”,这是一个积极的应对措施。然而,这一处理也引发了对平台责任的反思:在此类事件中,平台的反应是否足够及时?平台是否能更好地管理外卖员的行为,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 根据《电子商务法》第9条,平台应当对其入驻商家及服务提供者的行为进行监管。虽然平台最终退还了餐费并采取了处理措施,但对于外卖员的管理和服务监督仍然存在不足。若平台能在日常管理中加强对外卖员的培训和规范操作,避免外卖员因个人情绪和不当操作影响消费者利益,类似事件的发生率可能会大大降低。 此外,平台应当对外卖员的服务态度和专业能力进行定期评估,以确保平台提供的服务符合消费者的合理期望。如果平台仅以“已退款”作为解决问题的唯一方式,而未进一步加强服务质量和投诉机制的完善,那么这仍然无法完全弥补消费者遭受的不良体验。 在这起事件中,消费者小王未接电话的情况虽对外卖员产生了一定影响,但并不足以成为外卖员拒绝配送并不妥善处理餐品的合理理由。按照常规,外卖员应当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而非直接放弃配送。消费者应当理解外卖员的工作难度,但平台也应当保障消费者的基本权益,在服务过程中加强管理与监督。 希望通过这一事件,消费者和平台能够共同努力,提高服务质量,避免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
浙江杭州,女子在网上某店铺下单了一把茶壶,同时支付了1800元。收到货以后,女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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默然
是不是要骑手跪在你公司门口啊?不接电话,就按照平台规定走报备流程。你不接电话,骑手也可以不接电话。凭什么惯着你?[抠鼻][抠鼻][抠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