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巴南,一男子驾车回家,在十字路口与一行人发生了交通事故,在事故发生后,该男子

芹姐说法 2025-09-26 15:02:40

重庆巴南,一男子驾车回家,在十字路口与一行人发生了交通事故,在事故发生后,该男子和车内同行的一名女子,将受伤的路人搀扶进车里,然后将其送回了他的家中,哪知四天后,这名路人不幸去世,为此男子被民警追责,要求他承担刑事责任。 据极目新闻报道,2025年3月5日,男子何某驾车回家,他的车上还有一位朋友,是一名名叫李某的女子。 在开车行驶到一个十字路口,何某不知道是什么原因,居然没有注意到前方的道路上有一个男子屈某祥正在过街。 当何某发现他的时候,屈某祥已经离何某的车很近了,在紧急刹车后,何某的车还是把屈某祥撞倒了。 在停车后,何某赶紧去查看屈某祥的情况,好在屈某祥只是受了一点皮外伤,在看到屈某祥受伤后,何某提出要送他去医院,但屈某祥以伤势不大拒绝了。 何某在听到这样的表示后,也是瞬间松了一口气,因为屈某祥情况还好,这让何某动了逃避责任的想法,于是他没有保护现场,也没有及时报告给交通民警,只是和李某把屈某祥搀扶进了自己的车里。 之后,何某按照屈某祥的要求,把屈某祥送到了他的家中,彼时屈某祥的妻子也在,何某因为不想惹麻烦,在把屈某祥交给他的妻子后,何某便匆匆的离开了,他并没有把屈某祥受伤的事告知他的妻子 本以为这件事就这样完结了,却没有想到第二天的时候,屈某祥突感颅脑有些异常,在撑了几个小时后,因为情况有些严重,于是被他的儿子送去抢救。 此后,屈某祥的情况越发严重,最终因伤势太严重了,于四天后不治而亡。 经司法验定,屈某祥的死因和何某这次车祸有关,他的大脑因为出现了损伤,最终引发了呼吸循环衰竭,进而导致了死 亡。 在屈某祥离世以后,民警当即进行调查,很快何某便受到了传唤。 那么从法律角度,如何看待何某所发生的这件事呢? 根据《刑法》第133条: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的行为,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虽然何某并没有做抛弃屈某祥的行为,甚至他还把屈某祥送回了家,但是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按照法律要求,无论屈某祥是否伤势严重,都要第一时间报警,若是没有联系交警或事后联系,会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罪。 何某会受到什么处罚? 根据《刑法》第133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中,虽然何某确实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了,但是事发后,他并没有弃屈某祥于不顾,他不仅把屈某祥搀扶进车里,还把他送回了家。 在法律层面上,何某可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可以按照交通肇事罪的一般情况进行量刑,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那么何某在本案中犯了什么法律错误?哪些做法是符合法律要求的?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本案中,何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第一时间停车去查看伤者的情况,并且他还表示要送伤者去医院,这两点他做的符合法律要求。 但是,在处理完伤者的事情后,何某并没有保护案发现场,也没有报告给民警,这两点是他没有做到法律要求的程度。因此,最终何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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