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王老太的女儿和女婿买房时,王老太资助了一些钱,用于支付买房款和装修,十多年后女儿女婿离婚,房子判给了女婿,王老太无房居住,于是起诉前女婿,要求享有房子的永久居住权。 13年前,王老太的女儿和女婿在金牛区买了一套房子,王老太几十年来攒下了一些体己钱,就拿出一部分帮了女儿女婿一把。 房子买下来后,到了装修环节,王老太又拿了一部分钱交给女儿女婿让他们用于装修。 就这样,王老太的棺材本掏出了一大半。 女儿和女婿非常感激,女婿更是激动地说:妈,您放心,这房子您就放心住,没有任何一个人敢说半个不字,您就在这个房子里安享晚年! 为了让王老太放心,女儿和女婿在买房的第二年给王老太写了一份保证书,保证书里明确写着:无论发生任何事情,王老太都可以在房子里居住,直到百年。 天有不测风云,月有阴晴圆缺,13年后,王老太的女儿和女婿竟然感情破裂了。 两人离婚时闹得很不愉快,最后通过起诉离的婚,房子也判给了前女婿郭某。 女儿名下没房,也没有固定住所提供给王老太居住。王老太80多岁了,突然像浮萍一样流离失所起来。 王老太此前在女儿和前女婿的房子里住了十多年,早就已经习惯了。 想起十多年前郭某说过,自己有权在这套房子里居住到百年,王老太便和前女婿郭某商量,想要回到这套房子里继续居住。 可是郭某认为,他和王老太的女儿已经离婚了,他对王老太没有赡养义务,王老太没有权利住在他家。 王老太气愤万分,这套房子当初她也出了不少钱,郭某也承诺她可以一直住,现在凭什么说不让住就不让住了? 想不通的王老太,一怒之下把前女婿郭某起诉了,要求确认她对这套房子拥有居住权。 女儿和女婿买房和装修时,王老太资助了他们一笔钱,二人写下保证书,承诺王老太可以一直居住到百年。 那么,二人写的保证书是否有法律效力?多年后二人离婚,王老太是否还有权居住? 1、王老太的女儿、女婿写下一份保证书,承诺王老太可以在房子里居住直到百年,从法律角度来看,双方签订保证书属于民事合同行为。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女儿女婿给王老太写的保证书,是以书面形式呈现,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所以,这份约定合法有效,对双方都有法律约束力。 2、王老太资助女儿女婿买房的钱属于什么性质?女儿女婿离婚后,王老太是否还有居住权? 王老太拿出自己积攒的体己钱帮助女儿女婿买房和装修,应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行为。 鉴于王老太出资目的及当时双方约定,其赠与行为存在一定附条件性,即希望能在该房屋安享晚年,符合附义务赠与的特征。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王老太的女儿和女婿接受赠与后,应该履行让王老太在房屋居住的义务。 可是,多年后王老太的女儿女婿离婚,房子判给了前女婿郭某,郭某认为离婚后对王老太无赡养义务,拒绝王老太居住。 郭某没有搞明白的是,赡养义务与居住权约定是完全不同的两个念。 王老太依据的是此前与女儿女婿的居住权约定,而非基于赡养关系主张居住权。 郭某作为房屋所有权人,虽然房屋权属因离婚判决发生变化,但不能因此否定之前王老太与女儿女婿间合法有效的居住权约定。 所以说,即便女儿和郭某已经离婚,王老太依然享有涉案房屋的居住权。 经审理认为,王老太和女儿、郭某签订的保证书属于合同性质,且合法有效,双方明确约定王老太可以在房子内居住直至百年。 直至目前,王老太已经在这套房子里居住了十多年,形成了稳定的居住权益。 虽然当初签订保证书时《民法典》还没颁布施行,但根据“法不溯及既往但利民可适用”原则,王老太和郭某约定在先,虽然双方没有实际登记居住权,但王老太仍有居住权。 最终,一审支持了王老太的诉讼请求,前女婿郭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来源:澎湃新闻客户端9.26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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