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一对姐弟在父亲过世后,为了一套价值300万元的房子以及存款撕破脸。弟弟手上有父亲留下的赠与房产的合同,他指责姐姐只是收养的,没资格继承父亲的遗产。可万万没想到,在姐弟二人闹上法院后,法官发现弟弟也是收养的,这让弟弟当庭崩溃。那这些遗产到底该如何分配呢?(来源:裁判文书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据悉,1966年的时候,孙大爷夫妇收养了已经8岁的孙某。由于孙大爷始终想要个儿子,所以在7年后,儿子孙某某出生了。 在90年代,孙大爷夫妇的房子被拆迁了,他们分到了一套房子和一些补偿。然而因为女儿孙某是收养的,所以孙大爷就没将她考虑在内,打算将来把房子给儿子孙某某。 为此,孙某和孙大爷夫妇闹起了矛盾。虽然他们就住楼上楼下,但平时很少往来,这个矛盾持续了近30年。期间,孙大爷和妻子都是由儿子孙某某照顾,女儿孙某从未来搭把手。 在2007年的时候,孙大爷将已经34岁的儿子孙某某叫到跟前,与他签订了一份房屋赠与合同,并进行了公证。 前几年,妻子因病去世后,孙大爷悲痛欲绝,几次想跟着一块去,但被孙某某给制止了。 2023年,孙大爷在临终前将孙某某叫道床前,并将一份公证过的赠与合同交给了孙某某,同时留下一份手写声明:“孙某是抱养的,但我们一直把她当作亲生女儿一样......房子是给孙某某的,但孙某某得给孙某一些补偿。” 在孙大爷去世后,孙某发现房子已经过户到了孙某某名下,非常地生气,她表示这房子是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母亲去世后,遗产一直没有份,所以孙大爷无权擅自分割这套房子。 然而孙某某也坚称合同上有公证处盖的章,合同是合法有效的,所以房子已经归自己所有。 双方争执不休,最终撕破脸闹上了法院。 然而法院调查发现,这弟弟孙某某也是收养的,户口本的复印件上,赫然写着“收养”二字。 孙某某不敢相信,因为孙大爷从未对他说过这事,他一直以为只有姐姐孙某才是收养的。 不过,法官劝导孙某某并不用担心,在合法收养的前提下,孙某某和婚生子享有同等权利。 《民法典》第1105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第1111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因此,姐姐孙某和弟弟孙某某均享有法定的继承权。 但是现在孙大爷生前将房子赠与了孙某某,且进行了公证,这说明赠与合同合法有效,而且孙某某已经办理了过户手续,所以这套价值300万元的房子已经归孙某某所有。 虽然孙某主张这套房子是孙大爷与妻子的夫妻共同财产,孙大爷擅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不对,但是在孙大爷签署赠与合同时,其妻子还在世,且无证据证明其妻子有反对意见。 因此,孙大爷将房产赠与孙某某,该行为合法有效。 不过,孙大爷在去世前,曾亲手写下一份声明,要求孙某与孙某某和睦相处,且要求孙某某在得到房产后,要对孙某作出一定的补偿。 从法律上来讲,这份声明就相当于一份自书遗嘱。 《民法典》第1134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法院在确认声明的法律效力后,决定对孙某和孙某某进行调解。 最终,孙某某同意支付55万元补偿款给孙某,至于孙大爷的丧葬费、抚恤金等,在扣除实际支付后,由二人平分。 除此之外,孙大爷还有一些银行存款,对于这笔存款,孙大爷是没有安排的。 既然如此,这笔存款应当按照法定继承,由孙某和孙某某共同处理。 《民法典》第1130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由于孙大爷和妻子的晚年生活都是孙某某照顾的,所以这笔银行存款应当由孙某某多分得一点,孙某少分得一点。 对于本案,您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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