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宣城,15岁少年乘坐公交车回家,结果不小心睡着了,被公交车司机直接送到了终点

胡究法 2025-09-20 11:59:51

安徽宣城,15岁少年乘坐公交车回家,结果不小心睡着了,被公交车司机直接送到了终点站。等少年醒来的时候,发现车内仅剩下自己一人,车门也被锁上了。情急之下少年准备从未关闭的车窗逃出,结果摔成右脚踝粉碎性骨折。少年的父母与公交公司协商赔偿,未果后将其告上法庭,法院这样判!(来源:裁判文书网、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据悉,2024年5月3日,15岁的唐某从乡镇公交站点乘坐公交车,目的地为市区某站。 由于路程较远,车辆行驶时间长,唐某在车上不小心睡着了。 公交车司机一直将车开到了终点站,并没有发现睡觉的唐某,而是直接下车锁门离开。 等唐某醒来以后,发现车上就剩下自己一人,而是公交车停在一个陌生的地方,这让唐某有些紧张起来。 在尝试开车门、寻找车内应急呼救设备未果后,唐某最终决定从车窗跳出来。 结果没想到,唐某直接从车上摔了下来。好在被他人及时发现送至医院。 经检查,唐某右脚踝粉碎性骨折,需进行手术治疗。 事情发生后,唐某的父母找到公交车公司,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用,遭到拒绝后,唐某的父母将其告上法庭。 庭审时,面对唐某父母提出的诉求,公交车司机辩称: 第一,公交车驾驶员按照规定操作,每到一个站点会进行语音播报,提示乘客下车。 第二,行经至终点站后,驾驶员已经对车辆进行了检查,并没有发现唐某。 第三,唐某已经年满15周岁,虽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应该具备一定的危险辨识能力。 综上,唐某摔伤,是由于没有尽到对自身的安全提醒义务,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法院这么判! 本案争议的关键在于,公交车公司是否具有过错。 法院审理时查明,由于唐某在乘车过程中睡觉,导致其被送到了终点站。加之公交车驾驶员离开车辆时没有发现唐某,是导致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本案中,公交车驾驶员在来到终点站之后,并没有对车内乘客进行详细的检查,便锁车离开,并没有尽到相应的义务,存在一定的过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另查明,事发时间为中午,终点站附近有人值守,唐某完全可以采取大声呼救的方式。可本案中,唐某却选择了具有一定危险性的行为。 即便唐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过唐某已经年满15周岁,应该具备一定的风险辨识能力。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综上,法院结合双方各自过错程度,酌定唐某产生医疗费用共计1.6万元,由公交车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 对此你怎么认为呢?关注@胡究法的如法炮制 多学法律少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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