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贡,一18岁大一新生在一次与网上结识的网友见面时,酒精作用下,未能抵挡住诱惑,在对方口头保证“身体健康”后,在酒店中轻信了对方,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便与之发生了关 系。事后,男生出现持续低热与浑身酸痛,却误以为是军训后的普通疲劳,未及时就医。数月后,学校组织的体检报告显示男生的HIV抗体阳性,复查结果显示确已感染艾滋病。如今,男生陷入深深的恐慌与自我悔恨,不敢告诉亲友,不知如何是好。 据抚快讯室9月15日报道,小陈(化名)某高校大一新生,和许多刚踏入大学的年轻人一样,他对未来充满期待,渴望结交新朋友、体验独立生活。 入学前三个月,他通过社交软件结识了一名自称“小李”的女网友,两人聊得投缘,从兴趣爱好到人生理想,话题不断深入。 三个月后的一个周末,两人约定在当地一家餐厅见面。 当晚,小陈与小李在餐厅相谈甚欢,期间,两人饮用了不少酒类饮品。 小陈后来回忆称,自己酒量一般,但在对方频繁劝酒和热烈气氛的影响下,逐渐失去了清醒的判断力。 餐后,小李提议“找个安静的地方继续聊”,两人随即前往附近一家酒店。 在房间内,当话题涉及亲密行为时,小李主动表示:“我身体很健康,平时生活规律,连感冒都很少得。” 小陈事后回忆,对方外表干净整洁,言语自信,加之酒精作用,他未产生任何怀疑,也未要求使用安全措施。 起初,小陈并未察觉异常。 但一周后,他开始持续低烧、肌肉酸痛,由于当时正值军训期,他以为是体力透支所致,仅简单服用感冒药,未及时就医。 此后一个月,症状反复出现,但小陈始终未联想到此前的行为,甚至安慰自己“年轻人恢复快”。 随后,小陈参加了学校组织年度体检,小陈接到校医电话,要求他立即前往医院复查。 小陈看到,自己的化验单上显示“HIV抗体阳性”,他瞬间崩溃,他反复哀求医生:“是不是搞错了?我只那一次没做保护……” 然而,小陈去医院复查结果,再次确认了感染事实。 确诊后,小陈陷入极度自我谴责,他不敢告诉家人,害怕父母失望;不敢告诉同学,担心被孤立。 在医疗团队帮助下,小陈开始接受抗病毒治疗,医生解释,艾滋病已非“不治之症”,规范服药可有效控制病毒载量,患者能正常学习、工作。 三个月后,小陈的病毒载量已降至检测线以下,免疫指标逐渐恢复。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如何评价呢? 第一,小李是否构成故意传播性 病罪? 《刑法》第三百六十条规定,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卖淫、嫖娼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的规定,以传播性病罪定罪,从重处罚。 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故意不采取防范措施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致使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小陈听到小李声称“我身体很健康”,这反而可能成为反向证明小李“明知”的间接证据。 如果司法机关能调查到小李在此次见面前的确诊记录、服药记录或与其他人的沟通记录,即可坐实其“明知”的状态。 反之,如果小李本人确不知情,则其刑事责任无法成立。 同时,除了明知之外,还需要证明小李存在故意,但刑法上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后者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小李如在明知自身感染状况的情况下,未采取任何保护措施并与小陈发生关 系,其行为属于间接故意。 也就是说,若能证明小李系在非法交易活动中传播HIV,则定传播性 病罪。 若能证明小李系在非法交易活动中,明知而故意传播,并造成了小陈感染的严重后果,则可能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通常而言,艾滋病病毒感染被视为对他人身体健康的重大损害,且目前为不可治愈的严重伤害,可能达到重伤标准,加重刑罚。 第二,小陈可以向小李主张侵权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等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小李隐瞒或虚假陈述自身健康状况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基本的注意义务,直接导致了小陈感染HIV的损害后果,构成侵权责任。 结合规定,侵害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应当承担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赔偿等。 小陈可以主张的赔偿后续终身抗病毒治疗的费用、定期体检费、以及其他因治疗产生的直接医疗支出。 此外,艾滋病感染给小陈带来的精神痛苦是巨大且长期的,可能影响未来婚恋生育等,小陈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对此,您怎么看?
四川自贡,一18岁大一新生在一次与网上结识的网友见面时,酒精作用下,未能抵挡住诱
洋仔说法
2025-09-18 11:4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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