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鄂州,男子花了55万买套二手房,住了两年后,才意外得知卖家的母亲在房子里自 缢身 亡,男子吓坏了,觉得卖家这是故意隐瞒凶 宅的事实卖给他,构成欺诈,告到法院,要求退房、退钱、退中介费,卖家喊冤:我的房子没有任何质量问题,而且当初合同里写得很清楚,无隐瞒情况。最终,法院判决大快人心。 2023年8月份的一天,陈先生在小区里玩,他跟小区居民聊天时,一居民问他,买他这种房子是不是比较便宜? 陈先生觉得莫名其妙,他这种房子是有什么特别吗? 后来经过追问,陈先生才知道,前房主的母亲竟然在他这房子里自缢身亡,陈先生得知这个消息后,瞬间不淡定了。 合着他住的房子是一个“凶宅”,知道这个消息,陈先生也许是心里作用,难怪他以往总感觉住在房子里有点说不出的怪样。 原来,2021年10月份,有了一点积蓄的陈先生打算入手一套房,在鄂州安家。 他找了一圈,觉得新房太贵,自己实在负担不起,于是降低要求,去看二手房。 陈先生挑来选去,最终看中了王女士这套房,这房子不仅装修合他心意,房子的采光跟格局也不错,最重要的是,价格是他能承受得起的。 因为陈先生手里积蓄不多,他当时办的是贷 款,交完首付,办好贷款后,卖家王女士也很配合。 签合同、房子过户等一系列问题进展得都很顺利,因为是二手房,陈先生只是简单修整一下就直接住进去了。 有了房子后,陈先生更加努力地工作,只希望能早日还清贷款,让房子完完全全属于自己。 而他也因为忙于工作,平日里很少到小区里玩,日子就这样一天天过去了。 转眼到了2023年8月份,那天陈先生难得休息,就到小区楼下走走、散散步。 于是,就出现了开头那一幕,原来,他一直被蒙在鼓里,他竟然将近两年住在凶宅里。 以前不知道还好,在得知这个消息后,陈先生的心里直发悚,他连家都不想回了。 每次回到家里,一想到那件事,陈先生就坐立难安,吃不好睡不好,他觉得这房子实在住不下去了。 陈先生回想当初买房时,一切是那么顺利,想来应该是卖家王女士着急把房子卖出去吧。 想到这些,陈先生赶紧联系王女士,可陈先生跟王女士根本说不通。 气不过的他告上法庭,他认为,陈女士是故意隐瞒“凶宅”的事实,构成欺诈。 陈先生要求撤销购房合同和贷款合同,让王女士把 55万购房款、中介费、税款退给他,另外退还要王女士还清银行剩余贷款。 法庭上,王女士连连喊冤,她说,她的房子并无任何质量问题,而且当初购房合同里写得很清楚,无隐瞒情况。 法院审理认为,这房子因为发生过非正常死亡,属于大家认知里的“凶宅”,卖家王女士有义务告诉买家陈先生这件事。 但王女士签约时没说她母亲在房子里自缢的事,还在合同里说“无隐瞒”,这是故意欺诈。 所以,法院最终判决,撤销购房合同,王女士得返还陈先生的购房款、中介费和税款,还要替他还银行的贷款本息。 1. 《民法典》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在房屋买卖交易中,由于“凶宅”信息不属于通过常规查验就能发现的房屋瑕疵,购房者处于信息劣势,而卖方作为房屋原权利人及事件亲历者,占据信息优势。 本案中,王女士明知母亲在房屋内自缢身亡这一事实,却未主动告知陈先生,违背了诚信原则。因为“凶宅”信息对购房者的购房意愿和房屋定价影响重大,若陈先生知晓此信息,很可能不买或要求降价,王女士的隐瞒行为破坏了交易的诚信基础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王女士在与陈先生签订购房合同时,不仅未如实告知“凶宅”事实,还在合同中承诺“无隐瞒”,这属于故意告知虚假情况、隐瞒真实情况,致使陈先生在不知情的状况下签订合同,违背了陈先生的真实意愿,构成欺诈。 所以陈先生依法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购房合同及相关合同 。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负有告知义务的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148条、第149条规定的欺诈。 王女士作为房屋出卖人,对房屋内发生的非正常死亡这一关键信息负有告知义务,但她却故意隐瞒,让陈先生产生房屋正常的错误认识并完成购房交易,符合该法条中对欺诈的认定,陈先生的合法权益应得到法律维护 。 有人说,这判决真是没毛病,卖家明知道是“凶宅”还故意瞒着,本来就不占理,法院这么判就是在给老实人撑腰。 换谁住了两年才知道自己家出过这种事都得膈应坏了,支持陈先生维权,诚信做生意才是正道。 对此,你们怎么看呢?欢迎留言讨论。头号创作者激励计划 关注@猫眼学法 学习更多法律知识。
湖北鄂州,男子花了55万买套二手房,住了两年后,才意外得知卖家的母亲在房子里自
茂彦学法
2025-09-10 11: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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