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咸宁,女子走进珠宝店看首饰,她注意到台面上有个红袋子。女子好奇地用手捏了捏,却不知道里面竟是价值2万元的金首饰,这是旁边女顾客拿来准备置换的。女子趁人不注意,竟用雨伞做掩护,将袋子顺手牵羊。女顾客发现袋子不见后立刻报警,女子一小时后被抓。然而,女顾客在愤怒与同情的同时,最终做出了一个令人意想不到的举动。 女子是个普通的上班族,平时工作繁忙,很少有时间逛街。 这天,她难得休息,想来珠宝店看看首饰,给自己添点小饰品。 女子走进珠宝店,店内琳琅满目的首饰让她眼花缭乱。她一边走一边欣赏。 当她来到一个柜台前时,台面上的一个红色袋子引起了她的注意。 出于好奇,女子用手轻轻捏了捏袋子,感觉里面硬硬的,像是金属。 她心里想:这袋子里装的到底是什么?难道是珠宝店的样品? 她环顾四周,发现周围的人都在忙着挑选首饰,没有人注意到她。 就在这时,女子的脑海中闪过一个念头:要是能拿走这个袋子,说不定能卖个好价钱。 她心里虽然有些忐忑,但贪念还是占了上风。她拿起手边的雨伞,用伞遮住自己的手,趁人不注意,将袋子顺手牵羊。 就在女子刚走出珠宝店没多久,店里就有女顾客惊呼:我的袋子呢?我的袋子不见了! 女顾客满脸焦急地在柜台前四处寻找。珠宝店的店员也围了过来,询问发生了什么事。 原来,那个红色袋子里装的是女顾客准备置换的金首饰,价值2万元。 女顾客今天是来珠宝店置换首饰的,她把袋子放在柜台上,没想到一转身就不见了。 女顾客立刻报警,珠宝店的店员也调取了店内的监控。 监控显示,正是女子在趁人不注意的时候,将袋子拿走了。警方迅速行动,一个小时后,就在女子的家中将其抓获。 女子被带到派出所后,女顾客也来到了派出所。面对女顾客,女子低着头,满脸愧疚。她知道自己做错了,但已经来不及了。 女顾客看着女子,心里既愤怒又同情。她了解到女子的家庭条件不太好,丈夫失业,孩子还在上学,生活压力很大。 女顾客心想:如果是我,也许也会一时糊涂。 女顾客深吸了一口气,对女子说:我知道你家里有困难,但你这样做是不对的。这袋子里的首饰对我来说很重要,但我也不想毁了你的家庭。这样吧,你把首饰还给我,我就不追究了,希望你以后不要再做这种事了。 女子听到这话,眼泪夺眶而出。她没想到女顾客会这么宽容和善良,她感激地表示:谢谢您,我真的错了,我以后再也不做这种事了。 最终,女顾客和女子达成了和解。 那么,从法律角度看,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女子盗窃的金首饰价值2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范畴。因此,女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本案中,女子被抓获后,虽然没有主动投案,但在派出所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这可以认定为坦白。虽然不构成自首,但坦白也是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 《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女子在派出所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行为,且表示悔过,这符合坦白的认定条件。因此,法院在量刑时可以考虑对女子从轻处罚。 《刑事诉讼法》第288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本案中,女顾客在派出所表示不追究女子的责任,并希望女子以后不要再做这种事。这表明女顾客对女子的行为表示了谅解。 最后,女顾客的宽容和善良,让我们看到了人性的光辉。她不仅挽救了一个家庭,也传递了社会的正能量。 人谁能无过?知错就改,善莫大焉。让我们在面对他人的错误时,选择宽容,给予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 对此,你怎么看?
深圳女子大闹地铁站打骂安检员的后续终于来了!这谁家的小仙女给放出来了?幸好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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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外不归的雲
又在胡说八道了,这事件报警过后意义就完全不一样了,已经构成盗窃罪了!标的金额两万以上!这不是自诉案件,不可能撤销和解的!
窗外不归的雲 回复 09-10 00:53
另外,家里有困难,无论是什么原因,都不是你可以犯罪的借口,要不然社会上就会出现更多的我穷我有理,这件事情,在个人看来,根本不是社会正能量,而是鼓励穷人可以犯罪乱来,因为在道德层面上应该或者必须被谅解,否则就是受害者的不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