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长春,一39岁女子在住院期间坠楼身亡。女子的丈夫、女儿和母亲都认为是医院护理

雷雷说趣 2025-09-01 23:45:57

吉林长春,一39岁女子在住院期间坠楼身亡。女子的丈夫、女儿和母亲都认为是医院护理不到位,窗户没有限位所致,所以将医院告上了法院,索赔47.5万余元。法院这样判!(来源:裁判文书网、吉林长春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去年12月份,39岁的女子白某因反复咯血1个多月,所以来到吉林的这家医院接受治疗。 12月25日,医院给白某做了“经导管支气管动脉栓塞术”,手术非常成功,之后白某便返回了5楼的病房静养,由白某的女儿郑某陪着。 可万万没想到,在12月28日早上,意外突然发生了。当天早上6时左右,护士例行查房,并未发现任何异常。 在一刻钟后,郑某因想要了解下白某的具体情况,便去找了护士。在确认没有什么大碍后,郑某也是放下了心,见时间也不早了,郑某打算出去买两份早饭。 可当郑某去医院超市内买了些食物回到病房时,发现白某不见了,于是四处寻找,最终在楼下找到了一动不动的白某。随后医护人员赶到对白某进行了抢救,但最终没能救回来。 由于白某死得蹊跷,所以警方介入了调查,并在白某的手机中查到了一段对话,是白某和她大姐的对话。 在早上7时09分,白某给姐姐发了条信息:“大姐我死了,遗像照片”,还附上了一张白某的照片。 警方经过推断,认为白某是自杀,其跳楼时间是7时13分左右,正是郑某出去买早餐的时候。 然而白某自杀后,她的家属却把责任推到了医院身上,认为医院的护理不到位;医院的窗户未设置限位器;医生抢救不及时等,故起诉了医院,要求赔偿47.5万元。 白某的家属最纠结的一个点是,明明白某就在医院跳楼,但医院工作人员却未第一时间发现并救助。 根据调查的时间结果来看,白某跳楼时是7时13分左右,而直到10分钟后,医院安保人员才发现白某坠楼了。又过了9分钟,几名医护人员才来到白某的坠楼处,但并未第一时间施救。然后又过了14分钟左右,民警和救护车同时赶到现场。 白某的家属始终想不明白,医院为何要安排救护车?明明医院里的医生一大把,为何不及时救助?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1、在白某坠楼前,医院护士曾3次进入病房查看白某的情况,但均未发现白某术后有身体异常。 白某的家属主张护士未尽到护理和注意义务,这显然超出了合理范畴。护士的职责是及时发现病人的异常情况,并进行及时的救治,而看护并非护士的职责所在。 因此,对于白某家属主张护士未尽到看护义务,不予支持。 2、《医疗机构患者活动场所及坐卧设施安全要求》中明确规定,对于3层以上建筑的窗户宜安装行程限位装置,开启行程≤300mm。 本案中,白某住在5楼的病房内,所以按照规定是建议窗户上安装限位器,但并没有强制要求安装限位器。 上述规定中的“宜”在法律语境中,并不等同于“必须”或“强制”,而是更多的体现一种柔性的指导或建议。 这里用的是“宜”字,这就说明这是一个推荐性的条款,不是强制性的规定。 回到本案,白某虽然患有疾病,但她仍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从白某和其姐姐的对话来看,白某当时心中已经抱有死志。 因此,即便医院的窗户安装了限位器,只要白某一心想死,她还可以通过其他方法办到。比如从医院楼顶跳楼。 因此,白某的坠楼身亡与医院窗户是否安装限位器无关。 3、有医生在发现白某坠楼后,并未第一时间上前救助,而是一直等救护车赶到,这的确存在一些问题。 《医师法》第55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二)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拒绝急救处置,或者由于不负责任延误诊治。 按理说医生在发现白某坠楼后,应该第一时间救助,哪怕是回天乏术,也应当上前查看情况。 但根据调查,当时只有一名医生在场,但他却站在10几米远的地方观望,这的确有悖医生的职业道德。 但是因为警方尚未到达现场侦查,无法确定白某坠楼的原因,如果草率上前查看,也有可能给案情来到一个干扰因素。 况且,白某的家属也没有证据证明,白某的坠楼死亡与医生的不及时救助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白某家属的诉请。 白某家属不服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支持了一审判决,认为医院已经尽到了合理的义务,故同样判决驳回了白某家属的诉请。 最后,在这起案件中,医院并不是完全没有责任,只是责任和赔偿结果之间需要存在因果关系才行。法院最终的判决是没有问题的,但涉事医院也要引起重视,将该避免的问题给尽快处理掉。 对此,您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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