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刑事案例:医院信息科工作人员,先后46次收受药材公司行贿的现金并为其统方】 【基本案情】 1、2009年9月至2012年5月,被告人盛某在某国有医院信息科工作期间,利用其管理、维护该医院计算机网络和计算机档案资料的便利条件,先后18次收受某省某市药材总公司销售员侯某(另案处理)向其行贿的现金人民币共计14100元,为侯某在统计该医院使用其销售的药品数量方面谋取利益。 2、2011年9月至2013年9月,被告人盛某在某国有医院信息科工作期间,利用其管理、维护该医院计算机网络和计算机档案资料的便利条件,先后16次收受Q药业有限公司医药代表崔某向其行贿的现金人民币共计10663.5元,为崔某在统计该医院使用其销售的药品数量方面谋取利益。 3、2012年8月至2013年7月,被告人盛某在某国有医院信息科工作期间,利用其管理、维护该医院计算机网络和计算机档案资料的便利条件,先后12次收受Y药业公司医药代表王某某向其行贿的现金人民币共计24380元,为王某某在统计该医院使用其销售的药品数量方面谋取利益。 4、综上,被告人盛某先后46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49143.5元。 【辩护意见】 被告人盛某从事的是劳务而非公务,其主体身份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其行为不构成受贿罪,应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另外被告人盛某有自首情节,并积极退赃,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被告人盛某从轻、减轻或免予刑事处罚。 【庭审意见】 被告人盛某身为国有医院的信息科科员,利用其管理该医院计算机档案资料的便利条件,非法收受他人钱财,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盛某构成受贿罪的指控和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盛某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辩护意见,经审理认为,从该医院信息科工作制度和微机室工作人员职责来看,被告人盛某承担该医院计算机系统的设计、开发、推广、实施; 保证计算机网络系统的正常运转,对计算机财产及计算机档案资料妥善管理等,不具有对本单位国有财产进行管理支配的权限,从事的是技术性劳务而非公务,不符合国家工作人员“从事公务”的规定,不具备受贿罪的主体构成要件。 被告人盛某主动交待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全部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且积极退缴全部赃款,确有悔改表现,对其可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法院判决】 二〇一四年四月四日法院判决,被告人盛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赃款人民币四万九千一百四十三元五角予以没收。 【摘编自司法裁判案例】
杜女士:许女士拿什么证明她在淮河医院生孩子了?网上都在质疑杜女士是否在淮河医院
【5评论】【3点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