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医判例:在门面房内擅自开办牙科诊疗场所,开展口腔诊疗活动并非法获利】  

梁伯伯 2025-08-27 19:27:51

【非法行医判例:在门面房内擅自开办牙科诊疗场所,开展口腔诊疗活动并非法获利】   【基本案情】自2014年9月份至2014年10月和2018年11月份至2019年8月6日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在某县某镇某号楼某门面房内擅自开办诊疗场所“牙科”为徐某某、陈某、席某某等人开展口腔诊疗活动,非法获利8000余元。其间,被告人陈某某于2014年10月9日、2019年1月31日因无证行医被某县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 【证据】违法犯罪查询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信息查询,国家卫生健康监督信息报告等证据证实。 【辩护意见】被告人陈某某具有自首、自愿认罪、真诚悔罪、初犯、偶犯、愿意退赃和缴纳罚金、未造成伤害或不良后果等从轻、减轻量刑处罚情节,建议给予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某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退出赃款8000元,并缴纳罚金3000元。   【庭审意见】被告人陈某某当庭自愿认罪,系自首,愿意接受处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具有悔罪表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证明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 【法院判决】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法院判决,犯非法行医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三千元;被告人陈某某退出的违法所得8000元,依法予以追缴。   【本文素材来源于司法裁判案例】

0 阅读:2
梁伯伯

梁伯伯

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