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德阳,一男子醉酒后觉得村委会的秸秆禁烧广播影响其休息,冲进会议室,猛拍桌子怒吼:"还让不让人睡!"万万没想到,面对劝阻,男子竟指着民警破口大骂。当民警依法宣布传唤时,男子突然挥拳砸向民警面部,砰的一声闷响,致其轻微伤。事后,男子因涉嫌袭警罪被依法逮捕。法庭上,男子垂头认罪:"我喝了酒昏头…"但法院的判决引发热议。 (案例来源:中江县人民法院) 近日,中江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袭警犯罪案件。 2025年5月21日20时50分许,中江县某村,本该是蛙鸣虫唱、安宁休憩的时刻,村委会大院的广播却仍在循环播放秸秆禁烧的宣传通知。 村民董某(化名)带着一身酒气,满脸怒容地闯入了正在开会的村委办公室。 “吵吵吵!还让不让人睡觉了?”董某一掌拍在会议桌上,震得旁边几个瓷杯叮当作响。 驻村工作的镇干部和在场民警立刻起身劝解,然而酒精放大了董某的不满,他指着民警的鼻子破口大骂,各种骂人词汇如泄闸洪水般倾泻而出,办公室内的气氛骤然降至冰点。 村务监督员老李试图拉他坐下:“董某,有事好好说,广播也是为大家好……”话未说完就被董某粗暴打断。 面对董某持续的激烈辱 骂和完全失控的状态,现场民警在多次口头警告无效后,果断亮明身份:“董某,你的行为已涉嫌阻碍执行职务,现依法对你进行口头传唤,请配合我们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然而,董某此刻在酒精作用下,法律在其眼中形同虚设。当民警上前准备带离时,他像一头被激怒的困兽,猛地挣脱控制,借着酒劲,竟挥起拳头狠狠砸向其中一位民警陈国华(化名)的面部!“砰”的一声闷响,陈警官猝不及防,左眼遭受重击,身体踉跄着撞在身后的文件柜上,警帽跌落在地。 现场瞬间大乱,其他人员迅速合力将仍在疯狂挣扎的董某制服,带离调查。 后经法医鉴定,陈国华警官左眼及面部软组织挫伤,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对此,有人说,晚上九点还在大喇叭循环播放,搁谁不闹心?我们村去年搞到半夜,老人孩子都睡不安稳!政策是好政策,但执行还是要更加温和。 有人说,法律给醉酒者的宽容是不加重处罚,不是免罪。董某若只骂不打,最多治安拘留;那一拳出去,性质就变了。 也有人说,董某没动武器也没重伤,认罪态度那么好,且事出有因,还是应该以教育为主, 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会怎么判决呢? 1、夜晚广播宣传,民警算不算“依法执行职务”? 《人民警察法》第6条规定:警察职责不仅限于打击犯罪,更涵盖“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预防、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以及“参加抢险救灾”等广泛社会管理职能。 秸秆禁烧涉及重大公共安全,如火灾隐患、大气污染,村委宣传属合法行政行为。民警驻村协助,正是履行维护公共秩序、保障政策实施的法定职责,绝非“越权”。 董某猛拍桌子、公然辱骂工作人员的行为,已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明确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此时民警亮明身份进行劝阻、警告直至传唤,是对现场违法行为的即时、必要处置。 从维持宣传秩序到制止妨害公务,执法行为具有内在逻辑连贯性,完全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框架内。不能将“宣传”与“执法”机械割裂。 所以,民警属于依法执行职务。 2、董某醉酒后“打了一拳”且仅致轻微伤,为何构成袭警罪? 《刑法》第277条第5款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法律关注点是暴力袭击行为本身及其发生的特殊情境即警察正在执法,而非必须造成轻伤以上后果。董某在民警明确告知传唤后,蓄力挥拳击打民警面部要害,其暴力性质及主观故意清晰无疑。 而袭警罪独立成款的核心立法目的,在于特别保护执法权威与秩序。董某对警察施暴不仅伤害个体,更是对法律尊严和社会管理秩序的正面挑战。 因此,即使董某仅造成轻微伤结果,但其社会危害性也远超普通故意伤害,法律对此类行为持“零容忍”态度,其行为构成袭警罪。 《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董某即便是醉酒状态,但醉酒非免责牌,董某因醉酒导致的控制力减弱,不能成为开脱罪责的理由。 3、董某认罪认罚又自首,为何仍判实刑六个月? 在庭审中,法院充分肯定了董某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情节。 但是,董某暴力直接针对正在执法的警察,挑战的法律权威和秩序安全,理应从严处理。 综合考量从宽及从严情节,法院认定董某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 对于本案,大家有什么想说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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