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一男子在面馆里吃完58元的"霸王餐"抬腿就想走。老板发现后追到门口讨要面钱,对方拒绝付钱,并威胁道:"我是食药局的!再要钱,半年派人查你十次!",紧接着扬长而去,留下一脸懵的老板。事后,老板投诉至市监局,但市监局火速打脸:"食药局早没了,这人大概是个冒牌货!"从视频监控看,男子吃饭时狼吞虎咽,赖账时装腔作势,最后撂下句荒唐威胁扬长而去,如果真是有身份的人,这五十八块的面钱应该不至于闹到这幅田地。 2025年7月14日,据百姓关注报道,近日,河南郑州新密市一面馆发生一起消费让人匪夷所思的纠纷。 一名男子进店点餐用餐后未支付58元餐费即离开。面馆老板通过店内监控发现男子意图逃单,随即追至店外要求付款。 男子被拦下后非但拒绝结账,反而自称"食药局工作人员",并威胁老板:"再要钱就让食药局半年查你10次!"随后扬长而去。 据现场监控显示,该男子就餐时举止自然,点餐后正常用餐,无异议表现;离店时未与老板沟通即径直离开。 老板追讨时,男子态度强硬,以"你知道食药局吗?"反问,并强调自身"公职身份"施压。事后,面馆老板向市场监管局核实该男子身份,工作人员回应两点关键信息: 一是,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药局)已于2019年机构改革中并入市场监管局; 二是,经初步排查,涉事男子大概率不是市场监管局在职人员。 市场监管局表示将持续关注该人员是否冒用公 职身份,并保留进一步调查可能。 对此,有网友说,男子吃霸王餐,甚至假冒公职人员,必须严惩,不能不了了之,否则违法成本太低,建议老板反手告他敲诈勒索,那句'查你十次'或够立案标准了!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案子该如何评判呢? 1.男子的58元餐费为何非付不可? 《民法典》第46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男子进店点餐、用餐全过程被监控清晰记录,他抬手点菜是“开价”,也就是要约,老板端上饭菜是“接单”,也就是承诺。这种日常交易虽无书面合同,但如同坐公交车投币,双方通过行为方式,已经事实上达成买卖合同关系。 基于该合同,面馆要依约提供符合健康标准的面条给到男子,而男子在吃完面条后,依约支付相应价款。 《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面馆已经提供了男子要求的餐食,并吃饱喝足,男子就应该支付费用,男子获得饱腹满足却拒绝付款,已经严重违约。58元数额虽小,但若纵容此类行为,将动摇市场交易稳定。 因此,男子应当向面馆支付58元餐费。 2、男子逃单的行为该如何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或其他寻衅滋事行为,可以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男子如一开始就不打算付钱吃霸王餐,压根就没有经过面馆的同意的意思,这属于明显的强拿硬要行为,或可对其采取行政处罚措施。 3、男子冒充公职人员威胁是否属于敲诈勒索?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敲诈勒索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男子声称“我是食药局的”,而2019年机构改革后食药职能已并入市场监管局。连单位名称都说错,说明男子可能是虚构身份。尔后,男子拒付应付的58元餐费,为了不付费,声称声称安排食药局“半年查十次”制造心理强制,这有明显的威胁意味。 对于面馆老板而言,他无法知道男子是不是有这个能力这样做,可能被吓住,继而作出放弃面钱的决定。而事实上,面馆老板确实没有第一时间收到这笔面钱。 因此,男子的行为或涉嫌敲诈勒索,依法可以采取行政处罚措施。与前述寻衅滋事属于两个独立违法行为,依法可以分别处罚,合并执行,最高拘留处罚不得超过20天。 4、男子的行为构成民事侵权,面馆依法可以主张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男子拒付餐费侵犯了面馆的财产权,威胁制造心理恐惧侵犯人格尊严权。 面馆因此受到损失,当然有权诉讼维权。 虽然58元诉讼成本可能高于追讨金额,但容忍此类行为将助长“小恶无忌”,老板可凭监控视频在微信小程序发起“微法院”诉讼,对于这种小额诉讼程序,也是会相对高效的。
郑州,一男子在面馆里吃完58元的"霸王餐"抬腿就想走。老板发现后追到门口讨要面钱
尔号探秘人
2025-07-15 15:5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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