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男子半年没有回家看望过自己80多岁的老母亲,还将哥哥的联系方式删除,结果回来时发现,老母亲已经病逝,并且遗体已经被3个哥哥安葬。男子责怪3个哥哥没有通知自己,将3个哥哥告上法庭,要求3个哥哥向自己赔礼道歉并赔偿5000元精神损失费。法院这样判!(来源:裁判文书网、卫辉市法院)
据悉,男子海某有3个哥哥。
2025年1月13日,海某回家探望自己的母亲时,被告知母亲已于2025年1月9日病逝,2025年1月11日入殓安葬。
海某难以释怀,责怪3个哥哥没有通知自己,认为自己的3个哥哥没有告知自己母亲去世以及安葬事宜,严重侵犯了自己对母亲的遗体告别权、吊唁权,将3个哥哥告上法庭,要求3个哥哥向自己赔礼道歉并赔偿5000元精神损失费。
法庭上面对海某的控诉,海某的3个哥哥怒斥海某2年来没有回家看过母亲一次,也一天没有对母亲尽到赡养和照料义务。此前在经村委会协调时,还声称以后不赡养母亲,不要再给他打电话了,实质上说,已经将母亲遗弃了。
同时表示,在母亲去世时并不是没有通知海某,当时老大、老二委托老三通知海某,老三电话通知海某三遍,海某都不接电话,接着老三又给海某发信息,结果发现被海某拉黑。
为了证明己方的说法,海某的3个哥哥出示了2024年1月9日上午8时许给海某打微信视频电话的记录,该页面显示,“对方未添加你为朋友。对方添加后,才能进行通话。”
此外,海某的3个哥哥还让自己的舅娘出庭作证,其舅娘表示,当时在说赡养海某母亲的事情时,经过调解,海某4兄弟一人10日轮流赡养老人,挨到老四海某的时候,海某却不接。随后自己连续给海某打三次电话,海某都不接电话,也不接老人,因为问题解决不了,自己就将海某兄弟四人都起诉了。
法院怎么判?
法院查明,海某自2024年6月28日至2025年1月13日期间,并未回家看望过母亲且未履行赡养义务。2025年1月13时,回家发现母亲去世。
海某母亲去世当天,经协商由海某的三哥通知海某,海某的三哥确实也曾通过微信联系过海某,因被海某删除微信未果。
海某的舅娘曾在2025年1月2日向法院提起赡养纠纷,但因该案审理期间海某的母亲去世,故该案裁定终结诉讼等事宜。
认为吊唁和祭奠是活着的人对死去的亲属悼念和寄托哀思的一种方式,符合我国行之已久的民间殡葬风俗习惯,属于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人格利益。权利人行使吊唁权和祭奠权之时,应互谅互让、相互尊重,合法、合情、合理行使权力,以告慰亡者、安慰生者。
具体到本案,海某的母亲逝世后,海某四兄弟均平等享有在母亲去世时瞻仰遗容、参加葬礼等吊唁、祭拜的权利,这也符合《民法典》第八条所规定的“公序良俗”。
因此,在海某的母亲去世后,海某的3哥哥在母亲身旁,应及时通知海某参与吊唁和祭奠,若故意不通知,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海某的3哥哥协商由海某的三哥通知海某,海某的大哥、二哥不应当承担相关责任。
海某的三哥具有通知海某之行为(微信视频),故在主观方面无故意不通知海某的表现,但因其未能穷尽办法及时通知原告,具有一定的过错;
而海某与三哥作为同胞兄弟,在母尚在世之时便删除兄长微信,致使海某的三哥当时未能及时通知到海某,故在海某的三哥未能及时通知海某的事件上,本人具有一定的过错;
与此同时,海某在母亲80岁高龄的情况下,6个月未回家探望、未进行赡养,以致不知道母亲病重、病危乃至去世,更让其亲娘舅当庭对其进行指责,故海某在该方面亦有重大过错。
《民法典》第998条规定,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
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综上,法院认为对比于海某三哥未穷尽办法通知海某的过错程度,和海某删除同袍兄弟微信、六个月未赡养母亲的过错程度,海某三哥的行为虽欠妥,应对其予负面之评价,但却不至于承担侵权责任。
最终驳回了海某的全部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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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10xxx30
这个正常河南人就是兄弟姐妹都没有交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