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陆阿姨去世前,留下遗嘱名下房屋由外孙继承,三个子女不服,双方闹到法庭,法院这样判决。(来源:光明网)
陆阿姨有四个女儿,老伴去世后,在大女儿女婿的帮助下,修建了一处住宅。住宅长期有大女儿女婿和陆阿姨居住,以便大女儿照顾。
几年后,当地城中村改造,陆阿姨的房屋被征收,开发商置换一套房屋。
由于陆阿姨长期和大女儿女婿生活,因此与大女儿的孩子邓先生感情非常好,生前特别留下遗嘱表示其百年之后,名下房屋由外孙邓先生继承。
但由于开发商原因,安置房建好以后,房产证长期没有办理,虽然如此,该套房屋长期由邓先生负责出租管理,租金也由邓先生收取。
几年后,陆阿姨去世,邓先生请求三位姨妈配合将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但遭到拒绝。
虽然邓先生拿出遗嘱,但三位姨妈不认可,理由是母亲不识字,遗嘱上除了名字是母亲自己写的,其他内容都不是母亲写的。
那么,从法律上来说,邓先生的诉求可以得到法院支持吗?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本案陆阿姨虽然写的是遗嘱,但由于邓先生并非法定继承人,所以从性质上来说,属于遗赠。根据上述规定,遗赠优先于法定继承,因此,邓先生能否继承,关键看遗赠是否有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陆阿姨生前留下的遗赠属于代书,形式上和代书遗嘱要求一样,要求两名见证人在场,由遗嘱人、代书人了其他见证人签名。
陆阿姨留下的遗赠由邓先生父亲书写,有邓先生母亲见证,陆阿姨签字,形式上符合要求,结合陆阿姨长期由邓先生父母赡养,其将房屋赠予邓先生符合常理。因此,法院认定该遗赠有效。
不过,邓先生的三位姨妈又提出,遗赠需要受遗赠人60日内做出接受表示,而邓先生从未书面提出接受,所以即使遗赠有效,邓先生也放弃了接受。
《民法典》1124条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本案邓先生确实没有书面提出接受遗赠,但房屋长期由邓先生负责管理,租金也由其收取,邓先生用事实表明其接受了赠予。
因此,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陆阿姨遗赠有效,房屋由邓先生继承,三个姨妈配合办理过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