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乡,女子装修新房,一铁锹下去,竟挖出一节人的大腿骨,女子吓得报警,警方确认

吟古今得张清风 2025-07-01 16:05:10

河南新乡,女子装修新房,一铁锹下去,竟挖出一节人的大腿骨,女子吓得报警,警方确认她家院子下埋了具男性尸骨,女子不淡定了,要求开发商要么退房,要么换房,再赔偿她装修费和精神损失费,结果开发商却以房子已交付为由,拒绝了。

6月30号,封面新闻报道了这样一起骇人听闻的案件。

2024年12月,孙女士拿到新房的钥匙,开始了装修。

谁曾想,就在装修时,工人一铁锹下去,竟挖出了一个让人毛骨悚然的东西。

那天下午,孙女士挽着袖子在院子里忙活。

当初孙女士买这房,就是看中它带个院子,到时候在院子里种点花花草草,和家人围炉煮茶,想想都惬意!

阳台下方那片硬实的土层,工人建议挖开重新垫点好土。

挖掘机进不来,只能靠人工一锹一锹地挖。铲了几锹,感觉土里掺杂的东西越来越多,孙女士以为是些建筑垃圾碎片,没太在意。

可当她弯腰用手拨开一块沾满泥污的硬物时,整个人瞬间僵住了——那弯曲的形状、那特有的骨节结构,竟酷似人的大腿骨!

一股寒意从脚底板直冲头顶,孙女士只觉得头皮发麻,腿软得几乎站不住。

她脑子里一片空白,抖着手报了警。

警方迅速封锁了现场。法医和勘查人员小心翼翼地清理着那片不大的区域。

而后续的挖掘结果让所有人倒吸冷气,地底下不止一根骨头,还有多根肋骨、形态特殊的尾骨等等……

它们在泥土里已经埋藏了不知多少年月。

而鉴定报告最终确认:这些骨头属于一具成年男性的遗骸。

而这些尸骨混杂着大量建筑垃圾和生活废物,竟是被开发商用作院子里的回填土。

这个消息如同晴天霹雳,彻底粉碎了孙女士一家对新家的所有期待和喜悦。

这件事给她们一家人带来不小的阴影,这房子,还能住吗?谁还敢住?

孙女士愤然向开发商提出要求,要求要么给她退房,要么给她们换一套同等面积、没有问题的房子。

并且,开发商必须补偿她们前期投入的装修费,以及我们全家承受的巨大精神损害。

这是她认为最基本、最合理的底线。

然而,开发商却强硬回复,说房子早就交付给你们了,白纸黑字手续齐全,肯定退不了。

对方甩出“房屋已交付”这块挡箭牌,表示可以象征性地给点经济补偿。

孙女士一家自然是不同意。

当地住建部门介入,协调双方坐下来谈。可开发商的代表全程一副事不关己的态度,对孙女士列举的事实和痛苦经历置若罔闻。

开发商一方嘴里反复念叨着“已交付”、“无责”、“人道补偿”几个词儿,协商会不欢而散,开发商代表甚至当场摔门而去,拒绝再谈。

而这个事件像一颗炸弹,在小区业主群里炸开了锅。

有人担心自家院子底下会不会也有尸骨?不安和猜疑笼罩着整个小区。

面对开发商的冷漠和推诿,孙女士心中的愤怒早已超过了恐惧。

她认为,这房子从根子上就有问题,是建造时就埋下了祸根,凭什么要我这个毫不知情的买家来承担所有损失和痛苦?天底下没有这样的道理。

孙女士明白,指望开发商良心发现已是奢望。

她开始整理所有证据,打算走法律途径维护权益。

她的诉求很清晰,那就是退房或换房,赔偿装修费和精神损失。

有人认为,这种房子涉及命 案,必须查封,一分不少赔偿业主损失。

这属于隐瞒重大事项,可以申请要求退房退钱,或者补偿当时30%的房价。

开发商隐瞒重大事故销售属于消费欺诈,退一赔三没毛病,还换啥呢?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怎么看待孙女士的遭遇?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孙女士购房的核心目的是获得安全、宜居的房屋。但开发商交付的房屋院落下埋藏尸骨,且回填土混有建筑垃圾和生活废物,导致房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心理禁忌,完全背离了房屋的居住功能。

开发商提供的标的物存在严重瑕疵,构成根本违约。

开发商以“房屋已交付”为由拒赔,但交付后发现的隐蔽质量问题,仍属履约不符合约定。

孙女士有权要求退房或换房,并索赔装修费、精神损失等直接损失。

《民法典》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如果开发商在施工或购土时知道填土来源不明,还参杂异物,却未向购房者披露,则构成欺诈。

孙女士如果知情则根本不会购房,开发商的隐瞒行为直接导致其作出错误意思表示。

孙女士可在知道欺诈事由后1年内行使撤销权。一旦合同撤销,开发商须退还房款、赔偿装修费、资金占用利息等损失,并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对于孙女士的遭遇,你怎么看?

信源:封面新闻 2025-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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