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沅江,男子的顾客急用5万现金,为省点手续费找男子帮忙。顾客把5万元转给男子,男子再提出现金拿给顾客。1个多月后,顾客又上门跟男子借款5000元,说2天就还,男子就没让打借条。岂料2天后顾客再次上门时,却拿出5万元的转账记录让男子还钱,男子说不欠顾客钱,并报警顾客敲诈勒索5000元。顾客反手把男子告上法庭,要求其归还5万元,法院判决很意外。 据极目新闻6月29日报道,男子好心帮助顾客把5万现金提现,还借给顾客5000元,却被顾客说成是男子欠款5万,男子觉得很冤枉,法院判决也很意外! 在2024年12月24日这天,开炒货店的小曹正在店里忙活着,42岁的司机刘某就急匆匆找上门,问小曹能不能帮他个忙。 司机刘某是2023年来这边应聘的,8月份小曹才跟刘某认识,因小曹家里开的是卖花生瓜子的小店,刘某常来光顾,一来二去就熟悉了。 刘某想要5万元的现金,但是他不想花太多的手续费。小曹是自己开店的,自然收钱再提现要便宜许多,所以这才找到小曹帮忙。 小曹刚满18岁就开了这家炒货店,老顾客有求助自然是义不容辞,想都没想就答应了下来。 但是小曹手里没有那么多现金,就找到爸爸跟姑姑要的钱。刘某把5万转账给小曹,小曹把5万元现金交给刘某,刘某连连感谢就离开了。 时间过去一个多月后,在2025年2月1日,刘某又来找小曹,说想要借5000元,就借2天,2天后就还。小曹想都没想就把钱借出去了,借条都没要。 2天后,也就是2月3日,刘某拿着1个月前的转账5万元的记录来找小曹要钱,让小曹把5万元还给他。但是小曹从来没有跟刘某借过钱啊,反倒是刘某还欠小曹5000元。 两个人争执不下,直到3月10日下午,小曹才报警,说刘某敲诈勒索小曹5000元。 公安机关把刘某叫去协助调查,刘某的说法却跟小曹完全相反。 刘某反映,是小曹因进货资金不足,跟刘某借款5万元,还承诺过完年就把钱还给刘某,并拿出5000元作为报酬给刘某,所以刘某就把5万元转给了小曹。 2月1日刘某上门要5万借款和5000报酬的时候,小曹说微信限额,就只给了5000元报酬,说过两天再给5万借款。 2天后也就是2月3日,刘某上门要5万借款的时候,小曹却说没借钱。 因小曹跟刘某的描述完全相反,且在转账5万元时到底有没有发生5万元现金的交易,只能调取小曹店内的监控才能证明谁说的是真的。 但是好巧不巧的是,小曹店内的监控只能存留1个月,所以时间已经过了,监控视频已经被覆盖,调取不出来了。 警方无法辨认,刘某为了索要5万元,把小曹告上了法庭。 1、 刘某坚持自己的说法,而且有转账记录,小曹就是欠了他5万元没有归还。 根据《民法典》第675条的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刘某有跟小曹之间的转账记录,能够证明刘某真的给小曹转过5万元。而且小曹还给过刘某5000元转账,也可能印证刘某所说的5000元是报酬的说法。 所以刘某才找小曹要钱,但是小曹却说没有跟刘某借过钱,刘某索要未果才起诉小曹还钱。 2、 小曹说刘某撒谎,明明是他来找小曹提现5万,小曹也有人证和物证。 小曹还原了一下当时的过程,因当时店内只有小曹一个人,所以并没有其他人证明他跟刘某之间发生过现金交易行为。 但是小曹有取款凭证和记录,证明他的确取出过5万元。而是当时是小曹的姑姑和爸爸把钱先给的小曹,小曹才给的刘某。 但刘某却在一个月过后再来借款5000元,小曹是出于信任才没有让写借条,不成想被刘某钻了空子,现在有理也说不清。 3、 法院审理后认为: 刘某的确给小曹转账过2万和3万,但是转账时并未写明备注证明转账的性质,事后也没有相关证据证明刘某跟小曹存在借贷的事实。 刘某跟小曹仅认识8个月的时间,双方也没有过多交流,更加没有大额的金钱往来。突然的大额转账行为,与日常的借贷习惯不相符。 虽然刘某能够证明给小曹转过5万元,但是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双方的合意,所以法院对于5万元的借贷事实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刘某的全部诉求,案件受理费525由刘某负担。 虽然小曹胜诉了,但是名声却毁了。街坊四邻都在传小曹借钱不还的事,对小曹的名声造成了很大影响和困扰。 小曹一气之下在镇上组织歌舞巡演庆祝胜诉,要让所有人都看看,他不是那种借钱不还的人! 你怎么看待小曹的遭遇呢? 信源:极目新闻 2025-6-29
“白嫖成功了?”广西,一对情侣恋爱同居,女子向男子转账19.15万,男子给女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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