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男子的客户买了一部最新款苹果手机,他花36元运费在某外卖平台选择“跑腿一对一直送”。谁知,原定送达时间已过,客户仍未收到手机,客户找他,他就找配送员,可联系几次后,配送员竟干脆地说货品丢了,让他找平台去,然后就联系不到他了,平台以货品未保价为由只赔付运费的5倍180元,男子不满意,直接报警!
据锐度新闻6月30日报道,师先生就因为用某外卖平台“跑腿一对一直送”了部手机,结果配送员说丢了,到现在一个多月了,钱还没赔付到手,这糟心事搁谁身上不窝火? 5月30号那天,师先生的手机店来了份订单,客户购买了一部全新的苹果手机,需要送货到门。
因店里离不开人,师先生寻思着手机挺贵的,普通配送不放心,专门选了外卖平台的“跑腿一对一直送”服务,还花了36块钱运费。
他想,平时点个外卖配送费也就几块钱,这36块花出去,就是图个安心送达!
他特意把手机装在印着苹果logo的袋子里,明眼人一看就知道里面是手机。把手机交给配送员时,师先生还反复叮嘱,让他好好保管就怕出啥岔子。 可谁能想到,意外还是发生了。
眼看着都过了约定的送达时间,客户那边却一直未收到手机,就一遍一遍给师先生催问情况。
师先生赶紧联系配送员,刚开始对方说单子太多,会晚点送到。
师先生就告诉客户稍等片刻,配送员单子多有情可原,让他耐心等待。
客户再一次催问未收到手机时,师先生觉得不对劲,结果再打电话过去,配送员直接来了句“手机丢了,你找平台吧”。
师先生当场就懵了:花了钱选的一对一服务,咋说丢就丢了?他想再询问下细情,可对方联系不上了。 没办法,当天下午5点多,师先生就赶紧找平台讨说法,要求找回手机或者全额赔偿。毕竟12400块钱可不是小数目,搁谁身上都得着急。
可平台的回复,差点把师先生气疯了。平台说,因为这单没保价,按照规定,只能赔运费的5倍,也就是180块钱。
这不是开玩笑嘛!选择一对一直送就是为了保障手机安全的,现在手机丢了12400元东西赔180?这不是开玩笑吗? 师先生说啥也不同意,接下来他就开启了和平台的“扯皮”模式。
一开始平台说协调好了,说配送员愿意从6月16日先赔偿一部分,又推到20日,说分三期赔钱,好不容易等到6月20号,师先生左等右等,一分钱都没收到。
再联系平台,人家轻飘飘来一句“配送员失联了”,还说要么接受180块钱赔偿,要么自己报警去。
师先生气够呛,来回踢皮球!这是什么态度?骑手推给平台,平台又说配送员失联,这不就是不想负责吗? 其实手机刚丢那会儿,师先生就报警了。本以为警察介入能解决问题,结果也是状况百出。
6月24号,警察说找到配送员了,配送员承认手机丢了,可又哭穷说没钱,只能先赔一点,等发工资再补上。
到现在,师先生还是一分钱赔偿都没拿到,每天光处理这事儿就焦头烂额。 现在师先生就一个想法:平台得先赔钱!他觉得自己通过平台下单,和平台之间就是有服务合同的,手机在配送过程中丢了,平台和配送员都有责任,凭啥让消费者来承担损失?
而且,平台拿“没保价就少赔”当借口,这规定也太不合理了吧?大家花钱选服务,不就是图个放心吗?现在东西丢了,平台不负责,以后谁还敢用?
有人说,这是平台霸王条款,如果不用赔偿,就为配送员提供了一个发财的门路。
有人说,出现这种问题,必须平台先拿钱,然后起诉外卖。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师先生在平台下单,就与平台形成服务合同关系,配送员未把货品安全送达、丢失属平台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构成违约,需赔偿消费者损失。
《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外卖平台作为交易组织者,与消费者存在合同关系,若未审核配送员资质、未制定安全规范等存在管理失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需与配送合作商承担连带责任。
而平台以配送员失联为借口,不予赔付,只承担运费5倍赔偿,就是不负责的态度。
基于保护消费者原则,也应先行赔付,后续再向责任方追偿。
《民法典》第832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双方没有约定赔偿金额,应当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平台以师先生托运的手机订单未进行保价,丢失不予赔偿,只赔付运费的5倍,12400元的手机只赔付180元,是不合理的。
平台作为承运方,手机是在运输中丢失,平台应以市场价或原价进行赔偿,而后再与配送员分割承担责任。
您觉得谁来承担手机丢失的责任呢?
信源:锐度新闻2025-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