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重申公安分局无行政拘留决定权   2025年6月27日

晓说社会聊 2025-06-28 23:16:42

新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重申公安分局无行政拘留决定权

  2025年6月27日,随着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在全国人大网正式公布。此次法律修订聚焦治安管理处罚实施主体的权责边界,以立法形式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权限,释放出强化执法统一性的明确信号。   从法律条文演变来看,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已明确"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即:公安部,省、自治区公安厅,市、县公安局,不含不是由人大常委会任命正职的公安局),为公安分局的处罚权限划定基本框架。此次修订中,尽管《修订草案第二次审议稿》第一百零八条曾拟赋予公安分局与县级公安机关同等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权,但最终通过的正式文本却作出重大调整:新法第十条延续行政拘留作为法定处罚种类的规定,而第一百零九条明确"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将公安分局从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主体中彻底删除。   这一修订并非简单的条文删减,而是对既有法律规定的重申与强化。通过立法程序的反复推敲,立法机关最终选择回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原有表述,意味着公安分局独立作出行政拘留决定的权力被正式排除。此举不仅有助于消除执法实践中可能存在的权限争议,更通过收紧处罚决定权的层级管理,推动治安执法工作向规范化、标准化方向迈进,切实保障行政处罚的公正性与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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