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男子婚后不顾家,妻子起诉离婚,3岁的儿子跟随母亲生活,男子每个月支付35元

云景史纪 2025-06-22 13:26:32

重庆,男子婚后不顾家,妻子起诉离婚,3岁的儿子跟随母亲生活,男子每个月支付35元的抚养费。可男子一分钱没出,对儿子也不管不顾。等男子年老生活困难,只能依靠750元的低保和捡垃圾为生。结果没想到,街道办认为男子有儿子,不能享受低保。男子无奈找到记者帮忙,想让儿子尽到赡养义务。记者来回奔波好几次,结果让人无奈。 (来源:重庆天天630)

6月17日,重庆天天630报道,男子李某一向不务正业,本以为成了家会有所收敛,没想到李某在婚后,依旧不顾家。

妻子无奈提出离婚,法院将3岁的儿子判给了妻子,同时判决,李某每个月支付35元的抚养费。

宣判之后,李某一分钱没有给过,对于儿子也不管不顾,过上了一个人吃饱全家不饿的生活。

可是等李某的年纪越来越大,身子也大不如从前,等李某幡然醒悟的时候,生活已经过的相当困难了。

孤孤伶仃的李某申请了低保,可每个月750元的补贴依旧无法满足李某的生活,李某只能捡垃圾勉强维持生活。

悲剧的是,街道办在审查李某家庭情况时,发现其虽然已经离婚,不过却有一个成年的儿子。

既然有儿子,那么李某就不符合低保的标准,经过研究决定,撤销了李某的低保。

李某的生活一下子雪上加霜,眼瞅着就要生活不下去了,无奈只能寻求记者的帮助。

记者先是去街道办了解情况,街道办表示,低保的认定是有相关标准的,李某并不符合低保申请条件。

眼看这条路已经走不通,李某又让记者帮忙联系他的儿子,想让儿子尽到赡养义务。

可由于李某已经三十多年没有与儿子联系,记者想尽办法,也没能找到李某的儿子。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第一,经核实李某的条件不符合低保的要求,街道办有权取消李某的低保待遇。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获得低保: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不履行义务,致使家庭月(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

街道办查明,李某还有一名成年儿子,完全有能力尽到赡养义务,遂李某不符合低保条件,街道办有权取消李某的低保待遇。

第二,如果记者帮李某找到儿子,李某的儿子就应该尽到赡养义务。

《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需要注意的是,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法定的,并不会因为父母之间离婚而产生变化。如果李某的儿子拒绝对李某进行赡养,李某可以提起上诉。

第三,记者不帮李某找儿子,李某的生活就会很艰难。可是帮李某找到儿子,对李某的儿子来说,这公平吗?

《民法典》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李某自离婚之后,不仅没有支付抚养费,对儿子也是不管不顾。直到自己年老多病没有办法了,才想起自己有一个儿子。

虽然子女对父母负有法定的赡养义务,可李某的这种情况,他的儿子会心甘情愿的承担这份义务吗?

另外,如果李某的儿子生活上并不宽裕,一下子又增加了这一份责任,对于李某儿子来说,确实不太公平。

对此你怎么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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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poemjing

poemjing

2
2025-06-22 21:17

他不养小,儿子不养老,没问题。有壮年子女,国家不养老,也没问题。子女不养怨他自己不负责任,自己作的。低保是给客观原因造成老无所依的人的,不是用来保障没有道德底线作恶的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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