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开封,女子去朋友家串门,回家后,突然发现10000多的金手链不见了,她赶紧回去找,朋友家对门老太太说:我捡到了,我又扔了,以为是假的呢。女子不太相信,找了一个证人说老太太没扔,女子还是拿了2000元给老太太表示感谢,让她归还金手链。可是老太太还急了,坚持说扔垃 圾桶了。女子该怎么办?
据河南民生频道6月6日报道,朱女士丢了一个一万多的金手链,这段时间她是吃不好,睡不好,一想到这事就憋屈……
事情要从5月11日说起,朱女士许久没和朋友见面了,她这天打扮一番,担心天气凉,骑电动车怕冷,还穿了一件长袖。
然后,朱女士就去朋友家串门了,在朋友家聊够了之后,就准备回家了,然而,她出门的时候,觉得有点热了。
朱女士走到外面的时候,就把外套脱了,还把外套翻过来撸了一下袖子,然后拿着外套骑车回家了。
等到了家之后,朱女士突然发现手上的金手链不见了,当时她心跳加速,急的直冒汗,一万多块钱呢。
她回想了一下,可能自己从朋友家出来,脱外套的时候,因为袖口有点紧,可能把金手链给撸掉了。
朱女士顾不上别的,赶紧返回朋友家去找。
正遇到朋友家对门的老太太,朱女士就问了一嘴,有没有看到一根金手链?
老太太说,我捡到了。
朱女士听了不禁喜出望外,顿时松了一口气,连忙问金手链在哪?
老太太说:我捡了,后来我又扔了,还以为假的呢。
这一刻,朱女士的心情又瞬间跌回谷底。
事后,朱女士越想越觉得老太太可能没说实话,她特意回家拿了2000块钱,又去找老太太。
刚走到老太太家的路口,遇到了另外一个大娘,朱女士便和大娘打听了一下。
大娘说,看到老太太捡了朱女士的金手链,没看见她扔,看见老太太放屋里了。
大娘的说法正中朱女士下怀,她也不相信老太太能把做工那么好的金手链给扔了。
于是,朱女士拿着2000块钱找到了老太太,说这钱是对她的感谢,希望她老人家能把金手链还给自己。
然而,老太太一口咬定,扔了。
朱女士简直是崩溃,她说看着老太太一副无所谓的样子,气的她堵得慌。
这事扯了一个月,老太太就是不归还金手链,朱女士万般无奈之下请记者帮忙。
当再次找到老太太家的时候,老太太倒也没有回避,直接说:“我是捡到了,我扔在垃 圾桶里了,带着我腿上抹的药,在一块。”
朱女士说,我不相信,因为它是一个做工很好的一个手链,谁捡到都不会扔。
老太太却说:“我都快80了,我知道这是珠子,谁知道它是金子,我真扔了。”
朱女士恳求老太太再找找,不管她要多少钱,只要把金手链拿过来就行。
老太太摆摆手说,我一分钱不要。
朱女士再次恳求,毕竟金手链花了一万多块钱买的,只要老太太提个条件看看要多少钱?自己尽量满足。
老太太一下子怒了,大声说:我啥也不要,我扔了!
对此,朱女士也是无可奈何。
记者和老太太说,捡到别人的东西,哪怕不知道真假,起码应该替人保管好。
老太太说,拾金不昧,我后悔了。
当地村里表示,帮忙跟老太太孩子说说看,给找找看。
如果,老太太确实把金手链丢了,朱女士能否要求老太太赔偿金手链的损失吗?
《民法典》第316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或者送交有关部门。
老太太在拾得金手链有义务妥善保管,并返还朱女士。
然而,老太太声称已将金手链扔掉,若此行为属实,则可能构成对遗失物的重大过失。
老太太丢掉金手链,导致了朱女士的损失,因此,她有权要求老太太赔偿。
另外,从朱女士的描述及大娘的证言来看,老太太可能存在隐瞒真相或故意丢弃的行为。
所以,朱女士,需要提供购买凭证、鉴定证书、等证据,证明手链的价值。
如果老太太无法返还金手链,朱女士可以要求老太太按照手链的市场价格进行赔偿。
那老太太声称捡到金手链,却给扔了,构成不当得利吗?
《民法典》第985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如果,老太太明知金手链为朱女士丢失的物品,却故意占有,则构成不当得利。朱女士有权主张返还。
如果说老太太明知道朱女士丢的手链是真的,却把金手链故意隐藏,拒绝返还可能构成侵占。
侵占罪需要满足数额较大标准,5000元以上,且拒不退还的形式要件。
本案中手链价值1万余元,如果老太太故意丢弃,可能涉及刑事责任?
因此朱女士应该收集证据,如大娘的证言,以及监控录像等证据,以此证明老太太捡拾手链的事实,然后再通过协商或诉讼解决。
信源:河南民生频道 2025年6月6日
一叶知秋
你这屁话连天的文章下次就不要写了,又有哪条法律规定在公共场所把捡到的废品扔进垃圾桶犯法了?你说它是金子,我只要不占有把它当垃圾丢掉难道错?
用户10xxx68 回复 06-07 11:20
多看新闻,有多个案例最后都是判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