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棋牌室老板看一老顾客没玩几圈,就把钱输光了,他知道顾客玩红了眼,不会轻易罢休,就灵机一动,主动给顾客借了4000块,让对方拿去翻本。谁知,事后顾客一直不还钱,老板看要不回来,急得把顾客告上法庭。法院:不用还。
据荔枝新闻6月3号报道,孙某在县城开了家棋牌室,平常生意很不错,热闹得很。
不少人闲暇时都喜欢来这里搓上几把麻将、打上几圈牌。
其中,章某就是这儿的老熟客。
章某这人,没啥别的爱好,就爱来棋牌室过过牌瘾。可他这人吧,手气时好时坏,而且一上牌桌就容易上头,控制不住自己。
有一回,章某又像往常一样来到棋牌室,本想着能小赚一笔,结果运气差到了极点,没打几圈,兜里的钱就输了个精光。
孙某在一旁看着,心里打起了小算盘。
他知道章某这会儿输红了眼,肯定不甘心就这么走,说不定能趁机借他点钱,让他继续玩,等赢了钱自己还能收点利息。
于是,孙某凑到章某跟前,笑眯眯地说老章啊,别着急走,我这儿有点钱,你先拿着翻翻本,等赢了再还我就行。
章某当时正输得心烦意乱,一听这话,就像抓住了救命稻草一样,也没多想,就从孙某那儿借了4000块钱。
有了这4000块钱,章某又信心满满地坐回了牌桌。
可谁能想到,这手气就像被下了咒一样,越打越臭,没一会儿,这4000块钱又输得干干净净。
章某这下可傻眼了,不仅没翻本,还欠了孙某一屁股债。
从那以后,孙某就开始三天两头地找章某催债。
一开始,章某还觉得挺不好意思的,跟孙某说老孙啊,你再给我点时间,我手头宽裕了肯定还你。
可日子一天天过去,章某这钱还是还不上。孙某见章某一直拖着不还,心里也着急了,心想自己好心借他钱,他怎么能这么不讲信用呢。
孙某越想越气,最后决定把章某告上法庭,让他通过法律途径把钱还给自己。
孙某觉得,自己借钱给章某是事实,借条也写得清清楚楚,这官司自己肯定能打赢。
法庭上,孙某表示,我就是看他当时输得可怜,才借钱给他的,现在他不还钱,这不是欺负人吗?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怎么看待双方间的纠纷?
《民法典》第153条第2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孙某和章某的借贷行为发生在棋牌室赌博场景下。赌博是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孙某明知章某借钱用于赌博这一非法活动,仍主动出借资金,这种借贷行为本质上是对赌博违法活动的支持与参与。
从法律层面看,这个借贷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要求民事主体的行为应符合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而赌博破坏了社会的正常秩序和良好风尚。
因此,基于赌博产生的借贷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法院很可能不会支持孙某要求章某偿还借款的诉求。
孙某试图通过法律手段追回这笔因非法活动产生的借款,在法律上是不被认可的,其行为本身就具有违法性和不道德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第4项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孙某作为棋牌室经营者,对章某在棋牌室赌博的行为应当是知情的。在章某输光钱后,
孙某主动提出借钱让章某继续赌博,这表明孙某事先知道章某借款的用途是用于赌博这一违法犯罪活动。
按照该法条规定,这种出借行为所形成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合同无效意味着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孙某不能依据这份无效的合同要求章某偿还借款。
孙某虽持有借条,但因借贷行为本身违法,借条也不具备法律效力。
法院经过审理后,驳回了孙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解释说,虽然从表面上看,这是一起普通的借贷纠纷,有借条作为证据。但实际上,这起借贷行为从主客观方面来说,都属于不法要件。
孙某明知章某借钱是为了继续参与赌博这种违法活动,还主动借钱给他,这存在主观上的恶意。
而且,赌博本身就是违反法律法规、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这种行为产生的借贷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孙某一听这话,顿时就懵了,他怎么也没想到会是这样的结果。他只觉得自己只是做了个顺水人情,怎么就成了不法行为呢?
然而,法律就是法律,相信这一场借贷风波,也给孙某彻底上了一课。
有人认为,这种判决助长了老赖的嚣张气焰,应该先让老赖还钱,然后再判决老赖赌博罪,棋牌室开设赌场罪
对于这个判决结果,你怎么看?